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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发现这些案件具有共性:当事人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系密切,或兄弟、或朋友,关系较为密切;欠条反映的借款时间无资金往来证据;调解结案异常顺利无争执。
“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还是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的。”陈阳阳讲述到那位涉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的起因,“他明知自己的公司欠债太多,诉讼后会按比例清偿债务,于是便主动向那些关系很好的个人提出重写借条。在重写欠条时,有的把自己个人借的钱写成以公司名义借的,还有将事实上的1万元欠款写成6万元的。
陈阳阳分析说:“这种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后果,直接影响案外人对该公司资产清偿的份额,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危害着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动摇了司法权威的公信力。”
当那位涉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事实面前承认伪造借条、虚增债务金额、将个人债务转为公司债务并撮合多个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事实后,检察机关查实了8起虚假诉讼案件。
记者看到,案件最终结果被写入张家港市检察院当年编撰的第38期工作简报中:
……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涉案当事人(指涉嫌虚假诉讼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妨害凭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虚假诉讼
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面临挑战
“近年来,在民商事诉讼激增的背景下,虚假诉讼的风险亦出现了不断上升的趋势。”
张家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陆鹏程向记者提供了该院两份调研报告,题目分别为《虚假诉讼现状分析及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和《张家港市检察院关于虚假诉讼调研情况报告》。
前一篇调研报告字数逾万,记者翻阅该报告时注意到,撰稿人在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时归纳这样的观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第三人制度的限制给了虚假诉讼以可乘之机;现行民事诉讼模式不利于及时发现虚假诉讼;调解制度异化为虚假诉讼的发生提供了土壤;实体法律规范在规制虚假诉讼上缺位。
张家港市检察院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对虚假诉讼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仍有争议,依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对部分虚假诉讼行为只能作无罪处理,这意味着当前刑法并不能对诉讼欺诈做出较为有效的调整。该院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还有这样的困惑:如果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确认出现假证,尚未作出判决,此时能否追究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何进入刑事程序?
来自民行科的检察官的担忧是: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容忍这种行为继续泛滥下去,不仅会对群众的财产造成侵害,而且将会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据苏州市检察院向记者提供的最新统计显示,自2010年至今年8月,共查处虚假诉讼65件,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其中,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55件,提起抗诉8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犯罪线索2件,有9人涉嫌虚假诉讼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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