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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支出降低3成以上
2011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多为非普工业用电或商业用电价格,电价在0.80元/千瓦时以上,电费约占农村水厂运行成本的1/3至2/3,与工程的公益性定位不相符。
2011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截至2011年底,全国除西藏由各市(县)直接执行国家政策外,所有省(区、市)均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政策,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这一政策结束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用电或商业用电价格的历史,也使农村供水工程电费支出降低30%以上,工程运行成本平均降低10%至15%,推动了工程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