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因此,在前述权威人士看来,当前,对行政许可适时作出必要调整,不仅有制度基础的保证,也符合当前证券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
在此基础上,证监会监管能力的提升,使部分审核项目的取消和下放,变得更加可行。前述权威人士表示,当前,证监会日常监管手段和措施已逐渐成为行政许可的替代机制,取消或者简化部分行政许可后,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监管目的,实现同样监管效果。
他向本刊分析,这不仅缘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监管规则的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近年来,证监会的监管手段日趋多元化,技术系统支持更加全面有效,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一线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不断提高,日常监管因此更加及时有效,能有效防范历史上违规问题的再度发生。
再加上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张,监管任务增加与监管资源紧缺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证监会高层认为,应进一步厘清监管边界和责任,合理配置与整合监管资源,运用好派出机构、交易所和会员单位的力量,“有所为,有所不为,确保把核心的职责履行好,把该管的事管好。”
在此背景下,证监会认为,进一步调整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按照“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的要求,在2004年以来已有11项行政许可授权派出机构审核的基础上,证监会再调证券机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