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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有一些共同之处,炒房客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中往往含有公证条款。
此举的目的在于从房主处取得该房屋出售、过户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从而在下次买卖中,将房屋从该房主名下直接过户给新的买房人,以此达到获取更多差价的目的。
同时,公证条款往往先进行模糊约定,从而不致房主在签订合同时生疑拒签。
●步骤二 伙同中介做“笼子” 让房主往里钻从表面看,炒房客是为买房自住,且按合同约定实际支付大部分甚至全部房款,但这只是骗取房主信任的一个步骤。
合同履行过程中,炒房客一般会找出一些理由,比如声称买房实际由其父母出资,房产证可能要写父母名字,可先将办理买卖过户等事宜委托给炒房客本人办理。炒房客以此作为房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替代方式,从而为自己留下炒房的活动空间。
另外,炒房客会主张为防止支付房款后不予过户情况出现,可委托给房产中介某业务员,由其作为共同信任的监督人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等事宜。而实际上该业务员是炒房客在“黑中介”中的“同伙”,与炒房客一同“做笼子”让房主往里钻。
●步骤三 业主担心违约 只能“配合”炒房有的房主没有识别出炒房客的“阴谋”,径直配合其办理公证手续。
有的房主虽有顾忌,但担心自己违约,且认为炒房客已支付价款,最终往往无奈地予以配合。
本案中,李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注意到公证条款。
当魏某要求按照其提供的公证范本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时,李先生才发现魏某有炒房的嫌疑。
但为了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致违约,李先生希望仅将公证授权范围限制为办理过户,不能包含买卖和网签等事项,遭魏某拒绝。
因具体的公证内容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所以并不能直接将未办理公证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归结为一方,使李先生陷入进退两难的被动境地。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