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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近日,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热点地段,春节前曾经认购十分火爆的某楼盘,在正式开盘之际遭遇了业主的一次集中退卡,据知情人估计,两三天内即有至少10%的业主退掉了原来看中的房子。一些业内人士透露,津城的不少楼盘同时也发生了这样的情况。相比春节前后的抢房热浪,此次退房势头颇有些讽刺意味。
春节前,孙先生卷入了“抢房大潮”,在河西区热点地段选中一套两室。封盘阶段,鉴于售楼员提供的预计均价——3300元/平方米还可以接受,孙某购买了认购卡。但是日前,当该项目正式开盘时,价格却一下暴涨到3750元/平方米。由于无法承受巨大的价格差异,包括孙某在内的户业主忍痛退掉了房子。无独有偶,一位媒体同行也由于不满意开发商对楼盘建筑设计的擅自更改,也正经历退房的痛苦过程。
抢房热浪未过,退房风潮又起,天津房地产市场这是怎么了?
三大缘由看退房
缘由一:无奈价格疯长无边。这种原因造成的退房几乎全是认购卡退房,最经典的就是上述孙先生的案例。据了解,由于今年的特殊市场情况,较春节前,天津市商品房房价平均涨幅已经达到10%以上,众多楼盘往往又有或长或短的封盘期,于是认购时的参考价格根本无法作为最终价格依据。由于与心里预期相去甚远,消费者只能进行新一轮的选房。
缘由二:期房迟迟无法开工。由于审批手续或资金不到位,有些项目在开盘后很长时间都丝毫不见动静。购房者失去等待的信心,趁早另谋出路。
缘由三:实物、预期有落差。购房者置业决策时的一项重要依据就是房型设计和小区规划。而目前很多开发商在图纸阶段就开始卖房子,初期向购房者介绍的规划设计往往会在提交政府部门审批时发生变更,或者开发商为了适应市场需求而对规划设计进行局部调整。这类问题也就成了目前常见的退房理由。
谁说消费者失去理智?
对于前一阵“天津消费者在抢房热中失去理智”的说法,此次退房或许是个有力的反证。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消费者对于天津市房地产产品及市场的了解和分析也非常到位。
现一轮市场上的商品房大多在去年上半年开盘,其成本按照当时的市场需求预期倒推,而今年年初开始的消费力突然放量,是当时的消费者和开发商始料莫及的。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讲,现在在售的楼盘价格是大大高于其价值的。天津人一向“会过”,不是有句老话叫:“宁买吃食不买不值”吗?于是当市场提供的产品与预期有差距,当性价比不称心如意时,天津人便要退房。
退房有因,谨防泡沫
每个楼盘有一定比例的退房本属正常,但纵观天津楼市,像今天这样时间如此集中的退房却是不吸引眼球也难的。尤其是以此次退房风潮与前一阶段的抢购风暴对比,对于目前商品房价格持续高涨的现象,我们应该有些思考。
曾有学者分析,从已经发生的泡沫经验来看,房地产泡沫产生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市场交易成员的非理性预期。理论认为,一种“从众行为理论”很能说明泡沫经济的微观机理。市场中的大批消费者,由于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只能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和预期来形成自己的预期,从而通过模仿其他人的行为来选择自己的行为策略。在从众行为下,人们不断地参与购买房地产,但价格决不会崩溃。价格继续上涨又诱使人们接着购买,这正是泡沫产生的原因。
有关业内人士分析,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一段时间以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种种手段是人为地制造了这样一种非理性预期。我们不否认大量拆迁带来的刚性需求,也不否认改善型消费对市场的拉动作用,消费的集中放量确实带来了短时间的供需错位。但是,诸如封盘、频繁调价、甚至是还未拿到许可证就卖认购卡等等手段,确也在无形当中助长了楼市的紧张气氛,助长了许多人“买涨不买落”的心理,这不由得让记者想起了80年代的生活物资抢购。并且,据业内人士的观察,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种现象:真正需求的人辗转多方买不到房子,而买了房子的有很大一批是投机者,买了不住等投资,房子实现了交易价值而没有使用价值。所以,这一开发周期里的商品房价格已经是“虚火上升”了。
由此可见,退房风潮的出现一方面能说明天津消费者的理性,另一方面也是对市场的一次很及时的提醒。
可以退房的几种情况
1、迟延交付
房屋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合同中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买受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买受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开发商无证或缺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九条约定: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果均未提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或者买受方无法提供出卖方故意隐瞒的证据,则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不得撤消。
3、擅自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4、面积误差
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如果合同有约定的、非退房的处理方式,应依从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买受人可以选择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或退房。
5、房屋质量
依据《天津商品房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而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要件之一就是竣工验收报告。
依据“司法解释”:“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6、房产抵押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7、一房卖二主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就现在天津的房价,那那是卖房呀,简直就是到你的腰包里抢呀,现在的市民一年才挣多少钱呀,买件大点的家电都得紧算计,现在的房价简直就是天文数字...而天津有的新闻媒体还居然在帮着房地产抄卖,上半年就有一家媒体居然说大港的房地产是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马上大港的房地产就红火了,房价一下就长了百分之五十,有的竟然还是我评估房价我还做中介,这显然不就是他自己说的算么,我想问一问国家的平抑房价政策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了,归根结底就是老百姓就不能有钱,都有钱了,那些有权有钱的就不舒服,哎!!!!!!!!!!!!<到处都是小人呀>穷老百姓<活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