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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市昨日召开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会议提出,从今年4月1日起,全市施工企业对务工农民工工资全部实行月支付、季结算制度。要求在今年9月1日前基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会上颁布了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签发的《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今年3月31日前,所有在津从事建设活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雇用农民工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要为每个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该《办法》强调,3月底前凡未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的施工企业,不准在天津市建筑市场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