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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苹果电脑公司想将“计算机苹果”嫁接到服装上,却在中国碰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其注册申请。苹果电脑为此状告商标委。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苹果电脑公司认为,其“苹果”的右边设计如同让人咬了一口,完全可以区别于完整的苹果图形商标。他们认为公司的“苹果”早已是世界驰名商标,应当在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商品和服务上以及在与现代计算机使用者生活方式紧密联系的,包括服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昨天,商标委的代理人段晓梅表示,“市场上还有苹果牛仔服装,如果允许苹果电脑公司也在服装领域注册,消费者购买了苹果图形的服装后,该说他买了什么牌子的服装呢?”
商标委认为,“计算机苹果”与“牛仔苹果”在日常生活中都叫做苹果牌,其图形虽有细微差别,但难以使消费者明确区分。而且计算机和服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途径等商品的基本属性上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相关商品,因此无法认定苹果电脑在服装领域也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商标不能获得保护。
法院昨天没有当庭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