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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前年在湖里寨上买了一套房子,房屋的开发商近日突然通知他,这套房子交房时统计的面积比实际面积少,要求他补交多出来的面积款。许先生昨天拨打早报厦门热线(0592—5892222)咨询,这笔面积款他该不该交?
据许先生介绍,2002年6月他买了湖里寨上“永乐阁”的一套房子,2002年10月入住。今年2月5日“永乐阁”的开发商厦门经济特区工程建筑公司发来通知称,他的这套房子经土地房产管理局进行产权测量面积为65.7平方米,比原先测量的65.02平方米多出了0.68平方米,折合面积款1614元,须于今年3月5日之前补清。
许先生疑惑的是:当初买房时购房合同、发票、公证处证明及保险等手续都已办齐,合同上记录的面积就是65.02平方米,现在这笔面积误差款他该不该交?
对此,厦门厦门经济特区工程建筑公司销售公司陈经理称,当时合同上所记录的面积只是公司自己的暂测面积,计算方法和土房局产权测量的方法有所不同,这才使得计算结果有所差别。真实面积应以土地房产管理局测量为准,并依此办理产权证,而且并非户户都要补面积款,房子测量后的真实面积比暂测面积少的情况也有,公司会对住户进行“多退少补”,这些款项算清以后才能给住户发产权证。
记者就此咨询了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得到的答复是:如果当初许先生的购房合同中未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作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许先生的房子面积误差在3%以内,这笔房价款许先生应该补足。不过商品房买卖时,当事人一般都会在购房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这样就可依照所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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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