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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收益,具有积极意义。所以,近年来中国也准备开征遗产税。但是,目前也有一些人对于我国是否有必要开征遗产税,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提出了质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撰文认为:在现实条件下,中国开征遗产税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征收遗产税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是正常的,也是可以逐步克服的。因此,中国应当及早开征遗产税。
刘佐在《财贸经济》杂志发表的文章中提出,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维护国家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制建设的表现,因而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个税种。
但同时,一些国内外专家学者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负责人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持非常谨慎态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曾认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参半。其利:一是可以减缓社会财富集中少数人手中的情况;二是可以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其弊:一是会抑制储蓄,从长期来看会使资本有机构成下降,鼓励富人将更多的钱财用于生活性消费;二是不利于私人投资,对于小企业经营实体的发展不利;三是从税收收入来看,这种税的收入相对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征收成本很高。国内许多专家也认为应进一步研究遗产税的功能和作用并暂缓出台。其理由有三: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类财产在征收遗产税时应予扣除或者给予一定的照顾。此外,这些致富者基本上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只是潜在的。因此,即使开征遗产税,近期内其收入也不会太多,还可能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带来资金外流、畸形消费、生产积极性下降等负面影响。其次,开征遗产税应当考虑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否则会导致资金和人才的外流。据了解,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扣除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日本各项遗产平均扣除额为1.2亿日元(折合96.5万美元),韩国各项遗产平均扣除额为10亿韩元(折合75万美元),中国香港地区遗产税的免税额为750万港元(折合97万美元),中国台湾地区各项遗产扣除额为1300万台元(折合40万美元)。如果按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计中国的遗产税,采取多扣除、低税率的办法,将与社会期望的调节力度差距较大,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分配作用。但是,如果按照少扣除、高税率的办法设计中国的遗产税,又会对已经致富人群产生较大的影响,不利于生产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有可能导致资本向周边国家和地区转移。因此,对于开征遗产税的政治、经济风险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和估计。最后,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其征管要求很高。对比国际情况,中国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二是死亡人信息难以及时获得,无法保证遗产在计征遗产税以前不被分割或者转移;三是遗产形态多样,在目前的征管环境和条件下,难以综合掌握死亡者的全部遗产;四是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且评估费用开支较大。此外,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这些征管问题不解决,遗产税的征收效果将大打折扣,有可能出现有名无实、征不到税的情况,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对于一些人担心开征遗产税可能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征收管理难度大,收入少、成本高等问题,刘佐的5点看法是:
(1)不必担心开征遗产税会影响民营经济的发展,导致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因为①由于遗产税是对极少数富人去世以后遗留的巨额财产征收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数量十分有限,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并没有因为征收此税导致经济的下降,不征收或者停征此税的国家也没有因此而加速了经济的增长。②中国的投资环境总体来看不错,而且有关政策、制度逐步完善,前景看好,对于中外投资者是很有吸引力的。③资本的外流方式往往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不动产的变现,本币与外币的兑换等,巨额财产的外流更加困难。5资本的外流方向也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发达国家对外资的管理比较严格,税收负担普遍也较重;发展中国家通常希望引进大量的外资,但是投资环境并不一定理想。⑤中国的大型民营企业经营者大多是一些很有思想的创业型人物,不大可能因为国家开征遗产税而改变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个人的消费方式。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位知名民营企业家站出来反对开征遗产税。相反,有许多民营企业家明确表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扶持和公众的支持,所以应当依法纳税,回报社会。另外,目前存在的某些民营企业经营者投资积极性不高、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等现象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并不是由于中国政府要开征遗产税引起的;大量外商来华投资和一部分外资非正常流入中国也不是由于中国政府不征收遗产税造成的。
(2)不必担心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能力。确实,有力的征管可以推动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反之,遗产税制度设计得再好也将难以实施。从短期来看,在征管能力许可的限度以内考虑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征收方法是非常现实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征管能力是可以逐步提高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税收管理水平的继续提高,开征遗产税的征管条件必将逐步改善,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将会继续逐步增强,对此我们应当充满信心。
(3)不必担心开征遗产税收入少、成本高。对于中国来说,遗产是一项新的税源,虽然目前可能征得的税款不多,但是将这部分收入划给地方政府,对于一些财力并不宽裕的地方政府来说也不无小补,至少可以为贫困阶层增加一些补贴。须知目前中国还有2800多万农村人口人均年收入低于625元(约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1/4),还有2000多万城市人口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这些穷人急需得到帮助,而国家财政资金困难。
(4)从发展趋势来看,遗产税将是一个税源稳定、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参照国际上的情况推测,如果此税每年的收入能够达到中国税收总额的0.3%到0.5%,就可以达到60亿元至100亿元以上。如果此税以中国人口中最富有的1%富人的遗产为征税对象,按照中国目前的人口死亡率6.5‰计算,每年将有8万多位富人的遗产缴纳遗产税。如果这些富人平均每人的遗产纳税10万元,总额就可以超过80亿元。由此可见,遗产税的收入将远远超过目前中国许多小税种的收入。2002年,在中国开征的24种税收当中,其中有11种税的年收入不足100亿元,有9种税的年收入不足60亿元,有5种税的年收入不足10亿元,筵席税年收入只有132万元。
(5)除了直接增加财政收入以外,开征遗产税还可以鼓励人们向社会公益事业(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捐赠,这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而且,开征遗产税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即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布,促进社会稳定;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和社会公共意识;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等等。实际上,当今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大多主要出于政治、社会目的的考虑,并不是很看重这种税收的财政意义,中国也不应当例外。
刘佐在本文中的结论是: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逐步成熟。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调节个人财产分配和遵从国际税收惯例,中国应当尽快开征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