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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1994年建立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制度以来,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定期核算GDP及增长率数据,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了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和发布办法,近期国家统计局经国务院同意下发了《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根据国家新的规定,现就天津市GDP核算与发布办法的几点变化做如下说明。
一、关于规范地区GDP的中文名称
GDP的英文全称为Gross Domestic Product,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指标。在我国习惯上将国家和一个地区的GDP统称为国内生产总值。考虑到Domestic一词有“国内、地区、当地”等多种涵义,故近几年国内外一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将全国和地区的GDP一律称为国内生产总值是不恰当的。为了更加准确和规范化地表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决定从2004年1月起将天津市国内生产总值更名为“天津市生产总值”,简称为“天津市GDP”。将天津市国民生产总值(原GNP)更名为“天津市收入总值”简称“天津市GNI”。同时,各区县GDP的中文名称也相应改为“XX区(县)生产总值”。
二、关于规范地区人均GDP的计算方法
人均GDP是一定时期内GDP与同期人口平均数的比值。按照国际标准,人口平均数应该是同期平均常住人口数。在实际工作中,各省市在计算人均GDP时,使用的人口数据的口径不尽相同,一些地区采用户籍人口,一些地区采用常住人口。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地区间人口流动日趋频繁,一个地区的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采用户籍人口计算人均GDP,难以客观地反映一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人口大量流入的地区,人均GDP容易被高估;人口大量流出的地区,人均GDP又往往被低估。此外,由于不同地区所采用的人口数据的口径不同,部分流动人口在计算地区人均GDP时被遗漏,也影响了各省市人均GDP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为了准确地计算各省市人均GDP,保证省市之间数据的可比性,国家统计局决定从2004年起,各省市要统一使用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并对历史数据做同口径调整。过去采用户籍人口计算人均GDP的地区,作为过渡性措施,可在两年内同时计算两种口径的人均GDP(数据后面必须注明是什么口径),两年后取消按户籍人口计算的人均GDP。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天津市今明两年同时计算两种口径的人均GDP,从2006年起,只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
三、关于改进GDP数据的核算与发布
我国目前的年度GDP核算基本按照预计、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的步骤进行。在年度GDP核算制度和数据发布程序方面,主要问题是没有建立定期修正和调整的机制。似乎数据一旦公布就"一锤定音"。这种传统的观念和做法,难以客观反映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国际惯例。在季度GDP核算中,获取较全面的基础资料后,没有对季度GDP初步核算数据进行修正,这种做法也不符合国际惯例。鉴于以上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GDP核算工作,使GDP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并参照国际惯例,对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进行了改革。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天津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GDP数据核算和发布办法。
1、关于年度GDP核算与数据发布
年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和最终核实两个步骤进行一是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次年1月在年度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并在2月出版的《统计公报》上使用。二是最终核实数,在专业统计年报和部门会计、财政决算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次年5月底出数,并于8月在《天津市情》、《天津概览》、《天津统计年鉴》及其它正式出版物上发布。除上述核算程序外,当开展经济领域普查,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时,也要对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和发布。有关统计指标的含义、计算范围和核算方法将利用有关媒体不定期进行公布,以提高天津市GDP及增长率数据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2、关于季度GDP核算与数据发布
季度GDP核算也按初步核算和最终核实两个步骤进行。一是初步核算数在主要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季后10日后发布。二是最终核实数,根据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对全年各季度GDP初步核算数进行调整,形成各季度GDP最终核实数,并于次年在公开的统计刊物上发布。此外,除特殊情况(如出现非典疫情等)外天津市和各区县原则上不再发布月度GDP数据。
通过这次改革,将进一步提高天津市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以便更有效地发挥统计工作的作用。我们也真诚地欢迎社会各界更多地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天津市统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