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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出版的一家媒体1月5日公布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3年,在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已达68115家,累计合同金额1295亿美元,实际利用金额约774亿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媒体所公布的台商在大陆投资各项指标远高于两岸官方统计数字,如“实际利用台资金额”一项,就比中国商务部和台湾“经济部投审会”的数字均高出400亿美元以上。
据了解,该媒体的调查方法,是先从大陆各省市区主管官员处及媒体、文献中取得原始数据,然后经过专家论证、比对后,再加以确定;部分数据是由该刊与相关专家根据旁证资料推估得到的。
调查显示,在实际利用台资金额方面,闽、粤、桂、琼、赣总计为359亿美元,苏、浙、沪、皖总计为262亿美元,上述省份合计占大陆实际利用台资额的80%,显见这里受到台商投资的偏爱。
华北地区实际利用台资77亿美元,占大陆各省份的约10%;东北三省为21亿美元,约占2.8%;中西部地区总计为54亿美元,占7%。
若比较各省份实际利用台资金额的数字,广东、江苏、福建、浙江、上海、山东、天津、辽宁、湖北、北京居前10名。其中,广东和江苏两省实际利用台资390亿美元,占大陆各省份的比例超过50%。
调查指出,台商投资大陆的区域仍以广东省与江苏省所带动的华南及华东地区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