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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全军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丁继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要适应国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与地方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军人抚恤优待、退役安置等政策制度相配套,与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法规制度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
丁继业说,军人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实行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军人的社会权益、维持军队士气及提高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推进,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制度已成为中国军事经济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个紧迫的问题。目前,军人保险基金积累小,给付水平不够高。研究和制定军人保险制度,必须立足国情,符合军情。一方面保障水平应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也要与军队的实际相符合,与军队的实际需求相适应,不能脱离国家财政状况和军队的承受能力。同时,在强调人人享有保险待遇的前提下,还要体现褒扬激励的思想和精神,保险给付水平与个人贡献大小紧密联系,鼓励军人在急、难、险、重的岗位上建功立业。
丁继业说,军队保险起步晚,发展快,实现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一个渐进、长期的过程。要着眼于军队的长远建设,使军人保险逐步走上法制轨道。加快军人保险立法工作,尽早出台《军人保险法》;逐步建立体现军队和军人职业特点的补充保险,扩大保险范围,提高给付标准,增强保障功能,更好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军人保险制度的三个发展阶段
中国军人保险制度起步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研究论证阶段。中国从1994年开始,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按照中国的兵役制度,大部分军官和士兵要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因此,妥善解决他们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等问题,是实现军地保险制度接轨的需要。据此,中国于1995年3月开始军人保险制度的研究论证。1997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起步实施阶段。1998年7月,颁布实施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军人保险对象为现役军人;设置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并可根据国家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和军队建设的需要,适时建立其他保险;军人保险基金主要通过国家拨款和军人个人缴费渠道筹集。1998年8月,《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在全军开始实行。
发展完善阶段。2000年1月,建立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制度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以上制度的同时,还制定了《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军人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军人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等配套制度。
军人保险险种设置
根据《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设立的险种,目前已实施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军人伤亡保险,主要是针对军人因战、因公伤亡而设置的,保险对象为全体现役军人。军官和士官需要个人按月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军人伤亡分为9个等级。其中,死亡分烈士和因公牺牲两个等级,伤残分7个等级。伤亡保险主要体现军人职业风险性、牺牲性的特点,使军人因战、因公发生伤亡时,在享受抚恤金的基础上,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以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献身国防。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主要是为了解决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而设置的,保险对象为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和全体士兵。军官和士官每人每月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国家给予同等数额的补助,逐月计入个人账户。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给付一定数额的退役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