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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月份开始,中消协组织汽车随车文件点评,确定目前汽车随车文件中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多达十项。中消协发言人称,在消息公布后的一个半月之内,他们将对厂家的随车文件进行监测,如果厂家坚持不予修改,他们将联系有关政府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并公布于众,同时从法律、物力、财力等方面对利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给予相应的支持。以下为不公平条款及点评:
一、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的声明无效。消费者在商品出现以上情形时有要求更换和退货的权利。因此经营者的义务绝不仅仅只是修理,还应当更换、退货,直至赔偿。
二、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说明书作为合同标的物,厂家应当对其承担信息瑕疵担保责任,消费者有权信赖厂商提供的说明。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中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完全可以以说明书中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
三、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违背《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四、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易损件作为汽车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作为产品的构成部分就必须承担质量责任,不能因为是易损件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如果易损件本身存在材料质量或工艺缺陷就应该由生产者负责更换或修理,不能以易损件为由拒绝质量担保。对于企业降低产品质量保证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五、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确因汽车的质量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了间接损失,厂商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以上规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合理。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七、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
《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出卖人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与汽车型号必须相对应;使用说明书按系列、成套编制时,其内容和参数不同的部分必须明显区分,否则就违反了以上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八、消费者擅自进行了任何汽车改装,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
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为消费者改装汽车而造成了损坏,厂家可以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但如果汽车的损坏与改装无关,厂家依然应该承担质量保修。
九、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
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零部件保修期的顺延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零部件作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保修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更换的零部件理应顺延。
十、指定销售零部件
指定销售往往成为生产厂家利用垄断经营增加利润的手段,这一做法违反了《消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果消费者在非指定地点购买的零部件符合上述要求,并且能够证明汽车损坏并非由该部件制造质量原因造成的,生产企业就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