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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该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工资决定办法、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扣除事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