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2月4日金轮橡胶以三分之一净资产值的价格竞拍买受了黑化股份1130万股国有法人股,12月22日黑化股份8500万股国有法人股又要拍卖了
一则很普通的消息刊登在不平常的日子里,显得格外地令人瞩目。
周三,黑化股份(600179)刊登股份拍卖提示性公告称,经咨询黑化集团后获悉,该公司因与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被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持有的黑化股份8500万股国有法人股进行拍卖,拍卖日定在12月22日。
记得12月4日,也是黑化股份,同样也是在拍卖会上,上海金轮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以低于该股每股净资产值(2.45元)67.2%的价格竞拍成交了1130万股国有法人股,成交价约为0.804元/股。
尽管很难说这一次的拍卖也能拍出如此低的价格,但是低于每股净资产值成交似乎已成为必然,而且有了0.804元的成交价格之后,多数竞买人会不愿意再出“高价”。
然而,周二各大证券报均刊载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黑化股份国有股的本场拍卖会似乎给国资委出了一道难题,而国资委的《意见》似乎反过来也给司法拍卖出了一道难题。所谓的“国有股转让”究竟包括不包括司法拍卖呢?我们从《意见》本身得不到答案。
上海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本次黑化股份国有股拍卖的瞿女士告诉笔者:“我们也搞不懂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拍卖,对于新政策我们也在学习。”
瞿女士表示,本次黑化股份国有股拍卖的底价将参照该股的每股净资产来定价。当笔者问假如这次拍卖流拍的话,下一次拍卖的底价会不会下浮的时候,瞿女士回答说:“会的,一般下浮10%”。瞿女士还向笔者透露,已有人组成律师团,拟对上海金轮的那次拍卖提起诉讼。
笔者曾为此致电国资委,想弄清楚国资委所指“国有股转让”的确切含义,但却没能得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