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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改革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12月5日正式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批准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发布实施的《暂行办法》对发审委制度做了较大的改革,中心思想是全力提高发审委工作的透明度,强化发审委委员的专家功能,加大发审委委员的审核责任,提高审核质量,将发审委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按照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发审委审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也适用这一《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