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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保证金制度既体现了期货交易特有的“杠杆效应”,同时也成为交易所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客户保证金的收取比例由期货经纪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定收取,该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缴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当结算后保证金低于规定时,经纪公司应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的,期货经纪公司可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二.每日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按当日结算价结算盈亏,资金不足必须补足,否则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而赢余可随时提取。该制度有利于防范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既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目前,国内的主要交易品种均规定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制定涨跌停板制度,是因为每日结算制度只能将风险控制在一个交易日内,如果在交易日之内期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仍然可能造成会员和客户的保证金帐户大面积亏损或透支。涨跌停板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减缓、抑制一些突发性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而造成的狂涨暴跌,减缓每一个交易日的价格波动,将损失的可能性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
出现涨跌停板时,交易所可以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比如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等。
四.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持仓限额制度有以下规定:
1.交易所根据不同的期货合约,不同的交易阶段制定持仓限额制度,从而减少市场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比如在一般月份,一个会员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该合约持仓总量的15%。
2.交易所根据会员的不同性质(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制定持仓限额制度,从而控制市场持仓规模。
3.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4.超出限仓数量的头寸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仓的持仓头寸,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措施。
五.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或会员也应执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要求报告的持仓水平。
六.实物交割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实物交割制度有以下规定:
1.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签发给货物卖方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有效。标准仓单采用记名方式。
2.定点交割。货物交割者必须按规定将交割商品运送到指定交割仓库。
3.仓单交付。卖方交付有效标准仓单,买方支付货款。(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有效)
4.仓库管理。(略)
5.仓单转让。标准仓单可以按交易所规定进行转让。转让申请由会员单位书面向交易所申报说明转让的数量、单位、转让前后的客户码及名称等,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
6.违约处理。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或买方未交付货款或支付不足的,视为违约。交易所对违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过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约时,交易所为了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从自己收取的会员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确保交易所担保履约的备付金的制度。
九.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