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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6日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制定并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外汇局在作出重大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可在听证中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重大处罚决定包括: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该听证程序明确规定了外汇处罚听证的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出具听证结果报告等,目的是为落实行政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外汇处罚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外汇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行为进行复审。该复议程序对外汇局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规定申请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外汇局颁发许可证、进口付汇备案表、售汇通知单,或者申请外汇局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外汇局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认为外汇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国家外汇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规范,有利于促进外汇执法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同时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