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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不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映有些商店在价格上不断变换各种手段,想方设法设置种种陷阱,明目张胆地进行赤裸裸的欺诈,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
现象之一:虚假折价
当前,有些商店用“5折优惠”、“1折起售”等在商品销售标签上标示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根本不符。
消费者廖某去一家商场购物,商家声称:持贵宾卡全场可打6折优惠。她信以为真,当场挑选一件防寒服,标价是:原价980元,现价298元。后来,她在另一家商店购物时,发现同品牌的防寒服原价是398元。更有甚者,龚某在一家商场看到某品牌的眼镜所标原价为2450元,打折后标价为1800元。可她在另一家商场发现,同品牌眼镜标价为1800元。
现象之二:虚夸标价
眼下,有的商店所谓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没有依据或无从比较。有的商场把价格视为儿戏,狮子开大口,随意标价。
消费者孙某在一家商店购买裤子,当时售货员自称是工厂的信息员,反复向他介绍这是工厂的出厂价,比其它商店的同类商品价格要便宜得多。他在信息员的鼓动下,挑选了一条标价为268元的白色牛仔裤。当他交完钱后仔细检查裤子有无缺陷时,却意外地发现裤子的标牌上还贴了一个小价签,标价为148元。于是,他向导购小姐提出质疑,导购小姐听后立即把价签撕掉,并说这是出厂价,她们忘了清理,孙某听后十分恼火。
现象之三:价位离谱
目前,市场上一些商店的商品定价混乱、价格悬殊,往往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商店标价相差很大,少则一倍,多则十多倍。
消费者张某在一家商店为爱人购买了一块玉坠,花了120元。后来,他爱人在另一家商店里发现同样的玉坠售价只有10元,他买玉坠花的钱竟是这家店的12倍。杨某在一家商场买了500克干百合,标价为21元。几天后,他在另一家商店看到同一产地生产的干百合,每斤的标价才7元,而且质量也好。类似的定价混乱现象在市场上绝非个别。
现象之四:质价不符
现在,有的商店为牟取非法经济利润,利用一些消费者不了解商品材质的情况,将质次的商品高价出售,蒙骗消费者。
宋某在一家玉器店花了1400元购买了一个玉镯,售货员还说能治病。后来,他在另一家首饰店让师傅将他所买的玉镯鉴定一下,原来是一块普通的石头,价值不足10元。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就当前有关价格欺诈问题谈了4点看法:
一、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价格欺诈,可是不少经营者至今依然我行我素,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第四款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二、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价格的监管力度,并依照《价格法》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经营者要依法定价,不得弄虚作假。《价格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四、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物时,要坚持货比三家,这是抵御价格欺诈的有效武器。同时,消费者要监督商家的价签标注行为,慧眼识破假打折的伎俩,一旦发现经营者有价格欺诈行为要及时向价格部门举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价格欺诈后,应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并要求其给予加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