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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公司型基金达成的普遍共识是其将成为今后基金业发展的一个方向,而且由于公司型基金设有董事会,可以抗衡或制约基金管理人。但业内人士指出,现阶段发展公司型基金还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
细读正在审议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话题就是公司型基金何时能浮出水面,在未来与契约型基金的博弈中,公司型基金肩负的使命将极有可能左右中国基金市场的发展格局。
《草案》语焉不详
《草案》中规定,基金可以采取信托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公司制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考虑到“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原理为基础,《草案》将其正名为信托制基金,并
作了重点规范。此前的背景是,目前国内已推出的60只证券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方面仅局限于契约型。“《草案》给公司型基金留了‘口子’,但目前对于公司型基金的重点是侧重于基金还是公司并没有达成统一意见,由此也引出相关的法律障碍,在概念不清的前提下,发展公司型基金是不恰当的。”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主任朱少平8月27日告诉记者。
“目前基金中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相当一部分都是由其组织模式造成的,与契约型基金相比,公司型基金能真正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如果要发展,最关键的就是要大力发展公司型的基金。”中国社科院金融中心副主任王国刚在8月25日的中国基金论坛上“亮出”了自己的观点。
“契约型”缺陷
王国刚已不是第一次呼吁发展公司型基金了,追溯到去年,王曾就众基金巨额申购深高速事件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2001年12月,原在香港上市的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增资发行A股,根据12月12日深高速公告显示,深高速最终增发1.65亿股,每股发行价3.66元。但令人吃惊的是有47家基金参与了网下申购,总计申报数量达到288.65亿股,折合资金逾1056亿元。而数据资料显示,到11月23日这些基金净值总计尚不足780亿元。如果严格按净资产值10%申报,这些所有的基金合计的最大申报量限为21.3亿股,而这些基金们报出了288亿多股,一下扩大了约13.5倍。在47家基金中,仅基金泰和、通宝、通乾按净资产值的10%申报,其余皆超过净资产值10%的限制。而且,有8只基金申购该股的数量超过了10亿股,由此计算的这些基金申报认购新股金额超过了基金资产规模。
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两只开放式基金也有“杰出表现”:华安创新基金报出了40.98亿股,申报资金规模近150亿元,是其自身规模的3倍;而南方稳健成长基金的申报规模也近80亿元,是其自身规模的2倍多。
此事件全部拷贝了同年年初的“青啤增发”模式。2001年2月份,青岛啤酒增发1亿股A股,基金泰和利用信用申购,一举申购3300万股,占据青啤流通盘的16.5%,基金泰和仅此一项,就将数千万利润纳入囊中。关注的焦点在于,基金泰和获得如此数量的配售,账面需动用78.7亿元,但其净资产仅为26亿余元,而基金泰和并没有缴纳现金,只预交100万元保证金就作出了10亿股的申购申报。
深高速公告申购中签结果后,时任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主任的张景华知情后立即震怒,并于次日晚写就《给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的一封信》。12月14日上午,各大基金公司相继收到张景华的这封电传信。张景华在信中指责了参与“深高速”巨额申购的基金公司的做法,同时严厉地指出:“如果发生极端情况,全都按照申购数量中签,必然导致这些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认购全部股票而被迫放弃无力认购的部分,那么将导致证券市场前所未有的重大事故!”
作为青啤事件与深高速事件最终回应的结果是,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关的新规定,主要包括单只基金申购一只新股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申购股数不得超过发行人发行的总股数、最终持有的该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持有该股股票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
王国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深高速事件首先暴露出中国现行契约型基金存在一大弊端,即现在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缺乏基本的约束。基金运作必须在一个比较严格的约束下进行,但是那么多基金管理公司居然可以随意地对深高速进行如此大量的认购,显然是缺乏约束的结果。
公司型基金门槛重重
目前对公司型基金达成的普遍共识是其将成为今后基金业发展的一个方向,而且由于公司型基金设有董事会,可以抗衡或制约基金管理人。但业内人士指出,现阶段发展公司型基金还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
朱少平说:“在契约型基金中,管理人的权限比较大,基金的投资决策基本由管理人作主,而在公司型基金中,管理机构与基金董事会的关系较契约型更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并没有设计公司型基金的冲动。另外,已经实施的《公司法》对公司型基金有较大的限制。人们习惯于将公司型基金视为一个法人性公司,而公司型基金与一般的法人性公司又有较大的区别,从而使该法的相当部分内容不仅不能规范和促进公司型基金的设立与发展,反而对它构成较大的限制。”
上海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海表示,中国还没有形成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的专业团队组织。美国掌控几十乃至上百亿资金的基金管理人全部受雇于各自的投资顾问公司,由这些公司向基金公司提供专业的基金管理人,但中国的基金经理不仅大部分都躲在“幕后”,而且往往成为公司老总的“指挥棒”,稍有不慎还要面临被炒的危险。专业团队组织更是无从谈起。
不久前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基金中,现任基金经理的平均任职时间只有一年,而在被调查的57只基金中,有超过60%的基金换过基金经理。
“投资者对基金的不了解是目前困扰基金业发展的首要问题,而市场对公司型基金的要求也不是很高,因此短期内推出公司型基金还不是很适宜,最好由将来基金市场的发展变化来决定。”天同基金管理公司的副总经理朱顺告诉记者。
有迹象表明,酝酿中的保险定向募集基金,其发起方式就是按照公司型基金的方式进行的。专业人士认为,由保险公司出面首先进行公司型基金的试点,具有较大的可行性。因为,具有强烈投资欲望的保险公司,在推动公司型基金成立方面更有主动性,并在挑选基金管理人中有更大的发言权。而且,由于保险公司与管理人的制衡较容易实现,基金运作的效率应该会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