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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人民银行宣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4月10日发布新的规则,对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这份《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均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按实名制原则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可开立甲类账户;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也可开立丙类账户。
另外,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托管银行为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为乙类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