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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整顿规范认证市场又出“重拳”。已经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在今年7月31日前重新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近日联合发出《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上述要求。这一办法将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5万美元,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在所在国取得国家认可资格或者承认,并具有3年以上的相关服务经验。拟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也必须遵照此条件。
《办法》还规定,2003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资控股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商独资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