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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债券柜台交易业务中的操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近日发布了《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规则规定,柜台交易的债券实行两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债券的一级托管人,经批准可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为二级托管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可对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
承办银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的簿记系统开立债券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管理,并分别记载其自有债券数额和其全部二级托管客户所拥有的债券总额。承办银行办理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为投资人在交易系统中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由承办银行负责管理,在办理债券发售、交易、质押、冻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兑付等业务或进行账务更正时,承办银行应及时在投资人二级托管账户中进行相应记载。
投资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债券柜台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对于债权的管理、柜台交易及二级结算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