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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一些人认为,中国农业竞争力不强,关键是农业生产规模不大,更有人把“矛头”直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笔者以为,农业政策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对家庭承包制,一要坚持,二要创新。
在较长时期内坚持实行土地经营的家庭承包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这是因为,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很小,土地不仅是一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更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基、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非农产业还没有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时,如果强行集中土地,农民失去了保障,中国就不能稳定,就会酿出大乱。
需要指出,农户经营规模细小不是家庭承包制度造成的,而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换言之,土地少是“因”,承包制是“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只能随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而逐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只有在农业人口大量减少后才能完成,因而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中国的现实。我们必须尊重这个国情。
因此,对中国大部分以农业为主的农村地区而言,稳定承包制不能动摇,并且要以承包制作为应对国际竞争的出发点。我们不能把加入世贸组织和农业现代化问题同家庭承包经营对立起来,家庭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加上农业科技的创新,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比如,全国各地农村近年涌现出的龙头企业加农户、“订单农业”等新模式,也是在稳定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的创新实践。正如农业问题专家杜鹰、何开荫指出的,家庭承包制要适应中国农业面临的新挑战,关键是要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搞好“三个创新”:把高新技术融入传统农业的科技创新、培育农业资本市场的融资创新、大力发展中介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的组织创新,切实增加农业竞争力。
从历史看,规模较小的日本农业(战后很长时期,日本农户都稳定在每户经营两公顷土地的规模上)和规模经营的美国农业都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能否战胜挑战与耕地制度并无必然联系,关键是看农业自身的活力如何、应变能力如何。而引导农民增强活力和市场应变能力的前提就是保护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只有农民生产积极性保护好了,才谈得上增强创造性。
当然,土地承包制也要在完善中发展,在创新中成长。比如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农村、在大城市的郊区,农村劳动力转移达到了70%以上,在这些已具备土地流转和集中初步条件的地区,不应反对大户经营,也不应反对企业经营,但必须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农民对承包地的自主权必须得到尊重。绝不能急于求成,强行集中农民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