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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近日在《关于加强企业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企业监督工作的近期任务是对债转股、国债技改项目和政策性兼并破产及其他经济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意见》指出,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必须符合中央政策和国务院的规定,协议中的违规条款要坚决纠正。各地经贸委要抓住债转股企业股权多元化的机遇,指导债转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抓紧进行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尽快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意见》指出,国债技改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搞变相重复建设;方案中承诺淘汰的落后装备和生产线要坚决淘汰。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施工、监理单位要具备合格的资质;土建工程和主要设备采购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招标、投标机构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等。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财政补助或贴息资金应及时拨付承担项目的企业,不得截留或改为贷款;企业要按规定设立国债专用账户,加强国债资金的管理,不得将国债资金挪用于非国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