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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沈阳的慕绥新、马向东腐败大案,震惊中外,沈阳市“一府两院”高官纷纷落马,130多名重要涉案人员被“两规”,其中61名被移交司法机关。全案牵涉沈阳市副局级以上干部达21人,涉案金额高达2亿多元。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一只只黑手也伸向了这里。在“慕马大案”中就有多起涉及证券犯罪,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的前妻贾桂娥收受100万股环保股份的法人股;因犯贪污受贿罪被送上断头台的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在其数以千万计的赃款中也有收受的10万股内部职工股……
这里记述的是其中的另两起典型案件。
过“关”留钱
在“慕马大案”中有一个重量级人物就是原沈阳市财政局副局长、沈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郭久嗣。1992年至2000年7月,郭久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3.4万股,多次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71.92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6万元,并因受贿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达人民币768万元。
对于申请发行上市的国有企业而言,国有资产管理局是一道难以逾越的关口。过“关”留钱,也就成了郭久嗣敛财之道。于是,为了“感谢”郭久嗣对企业发行上市的“关照”,董事长、总经理们将升值极快的内部职工股送到郭久嗣手上,巨额资产和现金也以“感谢费”或“投资”的名义转到郭久嗣名下。1993年底,东北输变电集团财务公司经理朱某为感谢郭久嗣在ST东北电申请上市时给予的关照,送给郭久嗣内部职工股1万股,郭久嗣以每股5元以上价格卖掉;1992年底,某局长徐某送给郭久嗣ST东北电内部职工股2000股,郭久嗣以每股5元以上的价格卖掉从中获利;1997年,环保股份董事长为感谢该公司上市、做财务报告时给予的关照,送给郭久嗣该公司内部职工股2万股。
现更名为生态农业的蓝田股份,上市前是个默默无闻的小公司,挂靠在农业部。在操作企业上市时,郭久嗣四处奔波,帮助立项论证,协调关系,为此原蓝田股份董事长瞿兆玉对郭久嗣一直“心存感激”。1995年底,郭久嗣和原沈阳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申某邀请瞿兆玉共同投资陕西安塞杏子川京山钻井公司,瞿兆玉遂拿出85万元算作郭久嗣的“投资”,1997年10月郭久嗣、申某和瞿兆玉对陕西安塞杏子川钻井公司进行投资结算,分红后,瞿兆玉再次送给郭久嗣人民币20万元,郭久嗣悉数收下。1996年5月,蓝田股份上市时瞿兆玉邀请郭久嗣参加开盘仪式,并借机送给郭久嗣人民币1万元。这106万元近乎天文数字的“感谢费”,郭久嗣竟认为是自己应得的“外快”,因为正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才使企业股票上市,企业由此获得上亿元资金,而自己所得只不过九牛一毛。
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郭久嗣收受他人贿赂频率在不断加快。他一次出国考察,就收到美金1.3万元,人民币8万元。他家装修住房,财政局下属证券公司经理孙某听说此事,送去4台三菱空调机,价值2万多元;某公司经理王某听说后,又送去索尼牌41英寸背投电视,价值1万8千元。至于郭久嗣的孩子结婚、老伴去世、再婚,郭久嗣都得到数额不菲的礼金。而郭久嗣还对此表白:“我不是爱财如命的人,这些事都没有大肆张扬,只是简单办了一下,否则收个几百万没问题。”
郭久嗣获取不义之财,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他在洗浴中心与按摩小姐庞娜相识。第二次相见就提出不让庞娜当小姐,而由自己出资做生意,并当即给其6万元作为定情之礼。郭久嗣为求其红颜一笑,进而达到包养的目的,先后给其59万元;郭久嗣与庞娜之友郑丽娟之间更是荒唐,为一夕枕席之欢就付8万元。一时间,“郭大爷是好人”,成为多位“三陪小姐”的一致评价。据郭久嗣交待,他仅在5个女人身上花的钱就达93万元!腐化堕落的丑态,令人发指。
坐收渔利
在庄严的法庭上,49岁的原沈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田英杰,痛哭流涕,边哭边诉说:自己从一个管着2000人的市金属材料公司经理,屈尊到10人的小公司来已经很有奉献精神了。几年里,顶着压力,在国家股股权转让过程中,为公司获取了除转让以外的转让费、咨询费、顾问费、中介费1000多万元。白天晚上地干,为单位挣了那么多钱,自己得点还不是应该的吗?怎么就叫犯罪呢?……
1997年2月,田英杰调入沈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沈阳市财政局于1993年创建的,主要负责管理、经营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股权。为盘活国有资产,国家允许部分国家股股权转让。应该说,在代行政府职权转让国有资产时,该公司只能收取股权转让费,而身为法定代表人的田英杰却借机为公司开辟出生财之道,即在转让国有股权的同时负责提供信息、技术咨询、中介等服务业务。田英杰知道,不管股份转让给谁,最后都得到他那里办手续,于是“坐收渔利”成了田英杰及所领导公司的主营业务。
1997年6月,新疆德隆协议受让合金股份2068.5万国有股时,田英杰所在的公司额外以每股0.1元的价格,以2000万股为基数,向新疆德隆收取了200万元;1998年8月在辽房天股权转让中又以顾问费等名义,向股权受让方万华公司收取了218.8万元;1998年10月,在沈阳医药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向受让方北京华银集团及其控股公司大龙泉(现更名为长兴实业),收取中介费等共计245万元;2000年4月,新疆德隆协议受让合金股份1735万国有股过程中,田英杰再次向新疆德隆索要396万元。
只要是为单位谋取利益,什么事情都有可以干。这就是田英杰的逻辑。在巧立名目大肆收受不义之财的同时,他胆大妄为,擅自挪用大笔国家专项资金去炒股。在转让合金股份国家股权时,国家国资局批复中明确规定“转让收入不得挪作他用”。而田英杰却置国家有关规定于不顾,先动用部分转让收入生成260万元的高额利息,可他仍嫌赚得太小。1998年3月,他指示公司产权处动用包括5000万元转让收入在内的7000万元公款以个人名义投入股市炒股。1998年4月,他在公司其他职工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又决定将部分高额利息连同转让时向受让方索要的200万元一并投入股市以个人名义炒股。据统计,田英杰因此动用的转让收入累计超过亿元。
站在被告席上的田英杰觉得自己很委屈,自己辛辛苦苦赚钱,应该奖励;用公款送礼、行贿是为了单位;向受让公司索要财物,也是为了单位……然而,法律是无情的,它从来不相信眼泪。“单位受贿罪”是1997年新《刑法》中增设的罪名,田英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沈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协议转让国有股权过程中,多次向受让方索要财物计1059.8万元,且为他人谋利。另外,田英杰还与他人共同非法侵吞公款36万元,个人实得21万元。他因犯有贪污罪和单位受贿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多行不义必自毙”。沈阳“慕马大案”涉案的主要犯罪分子已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它再一次告诫人们,“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