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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中心主任马江河提醒已建或在建企业网站的上市公司:如果发生公司网页重要信息更新不及时、网上BBS发生哄抬股价等情况并造成投资者受损,公司可能要面临法律诉讼。这些法律问题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必须引起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的重视。
他说,在履行信息披露责任、与股东、潜在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间的联络等方面,上市公司广泛利用互联网技术,既提高了信息传递速度,也降低了成本。但是,互联网的应用也同时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比如,公司网址上的财务或重要信息没有及时更新,从而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公司网页上有关于其产品的介绍,如产品图象信息等,后来被证明不完全符合实际,使投资者的预期发生偏移;网上BBS贴有对上市公司信息有误导性的帖子并可能造成股价波动;公司人员使用电子邮件回复投资者时可能违反禁止选择性披露的规定或内幕交易法规。
马江河列举了一些美国案例,供国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参考:
美国证监会规定电子文件必须及时更新,并要符合所有关于书面文件的证券法规规定。因此,从法律上来说,上市公司有及时更新电子数据的义务。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但随着证券法规的健全,这种义务迟早会出现。
1996年美国ComparatorSystemsCorp.的股价因为聊天室中的传言,由6美分涨至1.88美元一股,成交量异常放大,随后大幅滑落,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经查明,是有些公司内部人员与经纪人们利用互联网哄抬股价,然后趁机沽出。)对此,公司应设人经常浏览互联网,包括各种投资聊天室;发现有传言时,尽快决定是保持沉默、回复以及如何回复。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的经理或职员可能会收到从大投资者或有影响的分析师的电子邮件,在回复该邮件时,有些非公开信息可能会公布出去。这种信息传递极有可能违反禁止选择性披露的规定,甚至内幕交易法规。对此,公司应限制对外发言的人数。所有员工必须明确来自于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外部人员的查询都应交给公司的发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