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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固定佣金制向自由佣金制转变,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证券市场近几年发展进程表明,我国已具备佣金制度改革的条件。现阶段选择浮动佣金制更有可行性
■证券交易佣金最初来源于券商为投资者代理买卖证券时收取的费用,它包括交易体制成本与投资者享受服务需支付的费用。不考虑证券交易税赋时(全球主要证券市场的交易税赋都很低),佣金是证券交易的最主要成本
■佣金的高低不仅影响着投资者参与交易的积极性,影响着券商能否为投资者提供最佳服务,同时也决定着整个市场的活跃程度与国际竞争力,因此历来受到市场参与各方的广泛关注
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看,我国已经具备佣金制度改革的条件,那么现阶段能有哪些选择呢?
一、现阶段我国佣金制度改革的选择
1、分级固定佣金制
所谓分级固定制,是指"根据投资者的交易量、开户量等的差异,设定不同的佣金费率标准,券商在开展经纪业务时严格按该标准收取佣金,不得有意(或变相)降低与提高佣金收取标准"。这种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投资交易量越大、开户量越大,对其收取的佣金费率就越低。
目前境内大量存在的"佣金折让"实际上就是"佣金分级制"的一种体现。营业部或券商按照客户交易量、开户金额等的不同先确定一个佣金收取比率的"分级范围",营业部为便于管理,一般先对投资者的每次交易按固定费率收取佣金,再在一个月或某个特定阶段后累计其成交量,以确定该客户对应的佣金收取比率,再对多收取的佣金以不同的"折让"方式返还给投资者。
在这种佣金制下,其实施至少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确定分级比率,即不同的交易量应收取多少佣金;(2)确定交易量的积累时间,即是按单笔交易量,或是一天、一月、一季、半年、一年以及特定时间段的交易量积累,来确定佣金收取标准,以及如何结合使用;(3)建立一个违规防范机制。在固定佣金制下,违规较容易被发现,但分级佣金制下,如何在推进佣金改革的同时防范恶性竞争,纠正券商的违规行为,难度将会大很多。对此需要加重交易所在其中的职责,即券商根据其每个客户的交易量执行不同佣金费率标准时,交易所因具有清算职能可方便地参与判断券商是否有"有意的低价倾销行为",同时应充分利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参与对券商经纪业务的自律性管理,这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采用的做法。
2、浮动佣金制
关于浮动佣金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完全的自由浮动,即佣金自由化;二是在给定的区间内自由浮动,即"有限浮动制"。由于我国目前暂不具备佣金自由化的基础,此处将浮动佣金制限定在"有限浮动制"。
在"有限浮动制"下,券商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不同客户情况在限定范围内制定较为灵活的佣金收取标准。例如有的投资者只要求得到一些大众服务,希望承担的佣金比率低一些;而有的投资者宁愿支付多一些佣金以期望得到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或个别服务。那么,有限浮动制就能满足投资者不同的需要。这一制度给券商和投资者双方都带来了较大的选择性。
二、两种佣金制度的对比
1、对市场影响程度不同
从投资者角度看,由于分级固定制按交易量大小逐步降低,其最大受益对象是中大户,散户因交易量小而受益甚微,甚至无受益。
从券商角度看,分级固定制对券商的冲击要小一些,特别是交易量大多来自中小散户的券商,实际上是对券商的一种保护,因为"分级固定制"只是在极度僵化的"单一固定制"的基础上小幅地向前迈出了一步;而在"有限浮动制"下,可能有相当的中小投资者也要求券商按最低佣金标准收取,或部分券商会按最低标准收取,那么可能出现下述倾向:散户投资者也会要求按"最低标准"支付佣金,大中户投资者可能还会要求更多"优惠",只要浮动制下的"最低标准"不低于目前的"折让后的实际佣金费率",该"最低标准"可能仅是"散户的佣金收取标准"。因此,浮动制下,券商经纪业务受到的冲击相对要大得多。
2、券商的主动权不一样
目前的佣金收取标准,是由证券管理部门、交易所、物价部门等多部门共同制定的,券商任何形式的"佣金折让"均属违规,估计"分级固定佣金"的形成过程与原"单一固定佣金"差异不大,监管原则也可能相近,券商只能"按某一级别对客户收取佣金,不得越界";而在"浮动佣金制"下允许券商在一定区间内,根据自身的营运成本、业务类型、客户交易情况、服务内容等自主选择对客户的佣金费率,这较"分级固定佣金制"下券商的自主权要大得多。
3、市场监管难度不同
从市场监管的难度上看,"分级固定制"要远大于"浮动制"。"浮动佣金制"下,管理部门只需要监管一个"最低佣金收取标准"或"最高佣金收取标准";但在"分级固定制"下,对投资者收取的佣金标准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大中投资者在与券商谈判时,可能会要求券商尽可能更优的佣金费率(部分券商基于成本因素,也完全可以如此),这将出现两种局面:一是违反相关部门对佣金标准的规定,二是将本应由交易量较小的投资者享有的低佣金利益,转移给交易量更大、资金规模更大的投资者。于是,"分级固定制"下,管理部门将不得不监管"多个佣金收取标准"不被券商所破坏,难度与工作量均要大得多。
4、对证券业结构重组的影响程度不同
实行分级固定制因其对券商经纪业务的影响要小得多,可能延缓经纪类券商自身的业务创新进程,也使其通过自身积累、券商重组而向综合类券商发展的步伐延迟,因此对推动证券业结构重组的力度要小得多。
5、对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发展影响程度不同
目前的佣金折让(暗折),对经纪人制度的发展是一重大推动,部分经纪人(或经纪人公司)通过集聚相当数量中小投资者,将散户投资者"整合"后升格为大中户,进而与券商具有了价格谈判的筹码。但是,该经纪人一般会与其客户(中小投资者)按"标准佣金"进行结算,而与券商则按"折扣佣金"进行结算,攒取其中的"佣金差",这种"佣金暗折"无疑大大推动了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发展。
若未来佣金改革趋向选择"分级固定制",将不会动摇上述经纪人的根基;在"浮动制"下,由经纪人享有的佣金折让空间大大压缩,对其经纪人冲击较大,其业务性质可能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6、分级固定制只是步向浮动制的过渡措施
从境外佣金变革的进程上看,由"固定制"向"浮动制"(或"协商制")演变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分级固定制"是"单一固定制"的一大进步,但这也仅是步向"由投资者与券商相互协商而确定佣金"的过渡体制,"分级固定制"最终必然走向"浮动制",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7、可操作性存在差别
由于各地客户量与交易情况差别很大,部分地区按较低标准收取佣金,仍可有较大获利,而部分地区可能出现严重亏损,因此,前者完全能以更低的标准来拓展业务,目前不同地
区的佣金折让差别很大,就是这种情况的最直接反映,因此从现实可行性上看,"浮动制"比"分级制"更具可行性。
但是,"浮动制"下的浮动区间设得太小,可能会"形同虚设",因为,有相当多的券商完全有能力突破这一区间,而且还能赢利。因此,如果能将"浮动制"与"分级制"的优点结合起来,将大大增加佣金制度变革的可操作性。(联合证券研究所 张弘 孙庆瑞)
佣金制度改革条件已具备
一、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具备佣金制度改革的条件
由固定佣金制向自由佣金制转化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也不例外。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考察我国证券市场是否已经具备了佣金制度改革的条件。最近几年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表明,我国已初步具备佣金制度改革的条件:
首先,我国证券公司的实力正不断增强,已经走过了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这两年的增资扩股和兼并重组,证券公司的实力大大增强,业务开始多元化,券商对经纪业务的依赖性有所下降。况且我国券商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是在严格的市场竞争中产生,市场化经营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充分,同时价格战实际上已经进行了几年,券商对此已有准备和承受能力。
其次,证券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不断推陈出新,券商经纪业务的种类、范围和规模正在不断扩大,证券交易的单位成本有下降的趋势,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冲抵因交易佣金下降给券商造成的损失。如构成交易成本最大部分的营业部成本将由于机构投资者大额交易和电话、网络交易的盛行而减少。网上交易在我国正迅速发展,将大大降低券商经纪业务成本,为交易佣金的下调创造了空间。
第三,机构投资者群体逐渐扩大。随着各种限制政策的取消和委托理财的兴起,我国在未来几年里,机构投资者群体将大规模扩大,这既与管理层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政策相符合,也是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机构投资者市场参与程度的增加,对其证券的买卖都有特殊的要求,在佣金价格上也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和动力,他们迫切希望能改变目前的统一僵硬的佣金政策,在大笔买卖上享有优惠。机构投资者群体的扩大将是进行佣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
第四,改革佣金制度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发展方向。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没有成熟就已有佣金制度改革的要求,与我国证券市场技术交易的先进性不无关系。我国在引进先进的电子交易系统上高起点发展,而且交易方式简单,只有报价驱动的电子自动委托成交,在交易完成成本上比别人要低很多。所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先进的技术手段与僵硬的佣金制度是一对矛盾,不进行佣金制度改革就没法体现我国证券市场的技术先进的好处,可能会扼杀券商本来较强的竞争力。
二、佣金制度改革要有新思路
1、坚持走市场化道路
全球佣金制度变革主要体现在:自由化、分级化与费率下降,其最重要的是"市场化"原则,投资者可与券商根据市场情况对佣金费率标准进行协商。我国进行佣金制度改革,也必须走市场化道路,这是维护证券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和券商整体素质提高的根本保证;同时我国证券发行环节的市盈率区间规定已被突破,允许按市场原则定价,而且证券监管部门也将"市场化"原则定为其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佣金改革已初步具备市场化的可能。
2、佣金制度改革以自由化为最终目标
由投资者与券商自由协商佣金费率,是全球佣金制度发展的最终目标,我国佣金改革也应以此为方向。但是,要实现佣金自由化,还需考证整个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券商对佣金的依赖程度,这些因素都决定了目前我国要一步达到佣金自由化难度较大,对整个行业的冲击也很大,因此宜稳妥实施,积极推进。
3、应考虑券商承受能力
佣金改革必然会带来佣金费率的下调,这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适度的费率下调会形成证券市场、投资者与券商"三赢"的格局,否则,将大大削弱行业的积累能力与发展后劲。中国加入WTO后境内券商面临着新的挑战;而过分压低佣金费率,无助于券商夯实基础,反而会陷入内外交困的境地。因此,佣金制度改革应充分考虑券商的承受能力,并应有助于推动券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交易委托手段,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保持持续创新能力,使券商整体素质与竞争能力不断提高,投资者也才可持续享有交易成本的下降与服务质量的提高。
证券交易佣金早已不再单一
一、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单一固定佣金制"
"单一固定佣金制"是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两大交易所成立之初,在其业务规则中就明确规定,会员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与降低佣金收取标准。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容和交易量的不断扩大,深圳证券交易所率先调低佣金收取标准,紧接着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做出相应调整,但都没有从制度上对"单一固定佣金制"进行过变革。
二、佣金折让是一个普遍现象
交易委托技术的进步、管理效率的提高、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使佣金折让成为我国证券业的一个普遍现象。据调查,证券营业部返佣的形式多种多样。一种是直接返佣,即对机构客户和一些实力较强的大户,直接返还现金(或将资金划入指定的个人或机构帐户);另一种是间接返佣,即对开户资金达到一定数量的客户,免费赠送电脑、手机、股票机,或组织免费旅游、报销费用,或免费提供交通工具供客户使用等。据不完全统计,享受返佣优惠的客户占全部客户的比例一般在10%以下,他们都是携带巨资的投资者。
三、固定佣金制存在的问题
2000年10月券商以网上交易为突破口的自发性佣金折让,对现在我国实行的"固定佣金制度"是一重大挑战,其来势之迅猛使管理层与大部分券商都感到措手不及。
对我国目前的固定佣金制度一些市场人士和证券研究人员在也多有微词,其中核心内容集中于:
1、现行固定费率制不利于促进证券业的业内竞争和业务创新,保护了"落后"。"固定佣金制"使券商的生存环境较为宽松,竞争压力不足,创新动力缺乏,不仅使证券业的整体素质难以尽快提高,而且也不利于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2、佣金费率过高且缺乏弹性。据对境内外目前的佣金收取标准进行比较,我国的佣金费率实际上处于中等水平,但相对某些发达资本市场,我国的佣金费率标准确属偏高。
3、会出现佣金暗折,易滋生腐败。对营业部而言,任何一个客户达成交易占有的资源量相差并不大,因此为吸引客户,在收入能与成本匹配的情况下,一般实施佣金折让,但在现行政策法规下,必须以"暗折"方式来实施。透明度低的"暗折制度",可能成为孵化腐败的温床、成为市场实际投资人员谋得灰色收入的最重要源泉、也成为中间人(或中介入、证券经纪人等)的重要收入来源,这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沪深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
上海 深圳
交易品种 标准佣金 最低标准 标准佣金 最低标准
A股 3.5‰ 10 3.5‰ 5
B股 4.3‰ 无 4.3‰ 无
证券投资基金 2.5‰ 5 2.5‰ 5
债券 2‰(上限,可浮动) 5 2‰(上限,可浮动)5
注:最低标准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资料提供:联合证券
佣金收取现状及佣金折让调查
对佣金现状、佣金折让及未来佣金制度发展等问题,我们曾作过一次问卷调查,从中可以看出一些问题:
(1)不希望佣金下调,但自己随时准备再下调佣金
调查结果反映,88.24%营业部经理反对下调佣金,但同时有47.06%的营业部经理短期内拟下调佣金;另外,当问及如果竞争对手下调佣金,有78.13%的营业部考虑立即跟进。因此可以看出,营业部在下调佣金上处于一种矛盾的心态。
(2)佣金的最低折让标准差别较大
当问及"根据贵营业部的客户状况、运营成本、地区竞争态势,佣金最大折让幅度"时,其中近一半的营业部经理认为"最大佣金折让幅度"为20%-30%较为适宜。
(3)佣金下调将引致利润下滑是业界的共识
在预测佣金下调的后果时,有55.88%的营业部经理认为"券商的盈利结构会发生变化";但是仅有21.53%的营业部经理认为佣金下调会"使投资者交易意愿增强,交易量显著增长",反映出对"下调佣金来刺激成交量增长"并不看好。
(4)佣金下调的动力来自市场竞争
当问及"你认为是哪些因素推动国内证券市场的佣金下调"时,有85.29%的营业部经理选择了"市场竞争环境驱动";有38.24%营业部经理选择了"境外证券市场佣金自由化的影响"与"投资者要求",因此可以看出佣金下调的动力来自市场竞争。
(5)对争夺客户不遗余力,经营成本是佣金折让的底线
当调查问到"若由营业部自主决定佣金标准,您在决定佣金时考虑的首要因素"时,有47.06%的营业部经理选择了"招揽客户最重要",为最多营业部经理所选,这反映了营业部对客户的争夺不遗余力;但是在佣金折让程度上,44.12%的营业部经理认为"佣金不能低于运营成本"。
(6)"佣金协商制"是目前与将来佣金收取制度的核心
调查问及"您在确定佣金标准时,倾向于采取以下哪种方式",有76.47%的营业部经理选择了"针对不同客户个案协调";同时在确定佣金标准时,营业部更重成交量而非资金量。因此,"佣金协商制"已成为实际上的佣金收取制度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