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日前出台,并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去年制定的有关车体广告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据悉,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车体广告是指在悬挂上海市车牌机动车的整车车身上喷涂、绘制与张贴的经营性、自设性或公益性广告。
上海机动车车体广告因其独特的传播方式而成为时尚的“眼球经济”中的一道风景,但长期以来乱设置、乱发布及乱涂鸦的现象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为规范上海车体广告,加强对户外流动性广告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上海市工商局制定了新的管理规定,新规定增加了如下新内容:
设置车体广告的旅行车座位必须是9座以上;
社会自有车辆张贴车体广告的位置只限于车身两侧,对于标注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的文字与数字的高度限制不超过20厘米;
车体广告除标注《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还必须标注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
出租车只允许在后车窗高度不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必须为单向透视材料;
公交车只允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
其它车辆只允许在除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设置广告,但必须保留车身(不含玻璃)面积至少3/5不被广告覆盖。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处以每辆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