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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3月初起,天津市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服务站(暂住办)已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停止征收流动人口管理费,同时将《暂住证》工本费由每证8元降至5元。
据了解,目前印制发放的新的《暂住证》,一律实行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含照片),有效期按预住时间签发,并明确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继续在津暂住的,应及时换领新证。暂住人口信息资料输入计算机并实行全市联网。从3月1日起,凡来津符合登记办证条件的外来人员一律核发新的《暂住证》。其中对3月1日以后来津的外来人员,按照规定3日内申领新《暂住证》;2002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来津已经申领《暂住证》的,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有效期满应换领新《暂住证》。2002年6月30日后,天津市原《暂住证》一律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