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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南京市各家报纸都刊登了省消协公布的坑害消费者的典型案例。奇怪的是,这些案例却是“无头告示”,坑害消费者的单位的大名都被隐去。如《南京晨报》公布的“十大案例”,分别为“一开发公司无证售房退款”、“某国外名牌手机充电器爆炸起火”、“某大超市用福尔马林泡制银鱼”等。十大“凶手”,竟有9个姓“某”,使消费者如坠云里雾中。
这种“公布”真叫人百思不得其解。好比法院的判决书只宣布了罪行,却不知道罪犯的姓名。不公布坑害消费者的生产厂家,是不是出于对劣质产品生产厂家的怜悯?但对“恶人”的怜悯就是对“好人”的犯罪。这样一来,已经坑害了消费者的厂家还有机会继续坑害百姓。而消费者也因为不知情,无法防范,还会继续受害。
省消协不公布坑害消费者案例的主体单位,也有违反《消法》之嫌。《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协的职能是“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协对坑害消费者的典型案例虽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布,但由于没有公布产品的生产厂家,因而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是很不完整的,也没有达到“揭露”的目的。
每年“3·15”中央电视台的晚会,对造成重大事故的产品都向全国人民公布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家,为什么江苏省消协却不这么做呢?这样的做法,实在使我们怀疑消协整治市场秩序的诚心和能力。“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我不知道这个协会的成员是怎么产生的,怎么样才能保证他们真正代表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一个问题是,当他们的行为不正确,消费者能否要求他们纠正并重新运作?二是如果他们对消费者的要求不予理睬,消费者有没有其他办法?三是消协有没有一个“议事规则”,不公布有关企业的名单,又是怎么决定的?是该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