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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打愿挨”的关联交易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在2000年以来的关联交易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交易形式:如馈赠式关联重组,委托经营,无形资产交易等。此类关联交易本质上是上市公司利益最终向大股东转移,但目前大多暂时表现为大股东利益向上市公司转移,似乎属于利益倒灌。
“有失公允”的利益倒灌式关联交易的兴起,不过是在关联交易受到监管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应变对策。此类关联交易一般具有迂回曲折的特点,堪称弯弯绕:
一是藏头露尾。交易的时机选择在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前,因为这时他们充其量还是潜在股东,而不是关联方,可以名正言顺地避开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也就由原来的关联交易变成了非关联交易。
二是注水喂盐。四川某公司在尚未正式入主一壳资源公司之前,就把下属一家公司价值近2亿元的95%股权直接赠送给上市公司,这种慷慨的行为一下就使上市公司增加了巨额净资产,抵消了以往的亏空,摘掉了ST帽。正中下怀的大股东其实是以“注水法”收到了“喂盐法”的功效。
三是体外循环。与上市公司母公司分别以存量资产参股成立合资公司,其中上市公司母公司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出资,参股方以别的存量资产参股,合资公司就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由于参股公司是作为合资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拥有了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不仅避免了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麻烦,也降低了重组成本。假如采取“协议转让”的重组模式,即使以每股净资产计算,取得相应的股份也需要大量的现金;采取“二级市场收购”的重组模式,付出的代价可能更大。而该参股公司等于不花一分现金,就当上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更为重要的是由此开通了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持续融资的“黄金”通道,实现了产品经营和资本经营的有机结合,确立了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
总体上看,弯弯绕总有弯弯绕的好处,最明显的就是可以绕过相关政策的监管或会计准则的“障碍”,实现“舍短图远,以小博大”的目的。
其实,关联交易本质上大多是自我交易。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突出,而上市公司控制人行为的法律规范存在某些空白,上市公司重组中无不打下了“自我交易”的深深烙印。自我交易即公司同自己的控股人、参股人、子公司或它们的下属企业进行交易,这种交易极易出现非等价交易和资产、利益转移的现象,甚至还有可能会导致交易中的纠纷乃至欺诈。其中有一些优势企业采取这种“先予后取”的方法,归根结底是为了实施欺诈性的重组,即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然后通过配股或获得贷款,最后将资金转移或挪用。自我交易很容易使小股东失去选择和参与的机会,使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证,上市公司同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之间的资产购买、股份转让、资产租赁、资金借贷或借贷担保等等,往往都是以不透明的方式、不合理的价格费用来进行的,许多自我交易行为根本不进行应有的公布和提交股东会讨论,甚至有的自我交易根本不做帐,使上市公司的资产和利益大量向控股母公司转移。很显然,这种转移不但使小股东得不到其应有的投资回报,也使偿债风险加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