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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上,不少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就当前股市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不少见解。
李雅芳委员向大会提交了《通过人大立法规范国有股减持方式》的提案,恰好与周芝石代表提交的议案不谋而合。
惟有立法才能保证公开透明
李雅芳委员的提案中说,中国股市自1998年黔轮胎、中国嘉陵开始试行国有股减持,到2001年11月22日宣布原国有股减持方案暂停,意味着国有股减持已经成为当前股市及中国经济发展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国有股减持涉及到全体国民的利益,涉及到重大、超巨额的国有股资产转移,将对未来的国民经济和中国的证券市场走向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此,国有股减应当以人大立法的形式来规范操作。
周芝石代表向全国人大递交的议案是,建议国有股减持方案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颁布后才可施行,以便接受人大的监督,确保社会安定团结。周芝石代表的这份议案还得到了其他29名人大代表的附议。
李雅芳委员对此观点进行了阐述: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集中体现,要保证市场交易有序地完成,完善的法律是其根本保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前提所在。二、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的证券市场形成了极大挑战,法律法规是否完善,不仅是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有效保障,而且为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主动性及有利性的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三、国有股归全体国民所有,其资产所有者极为分散的特点使任何个人对应属于自己的一份财产都没有独立的支配权。所以,要保证国有股减持的公开透明,惟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因此,制定相关法律使国有股减持有法可依。
周芝石代表认为,目前股市已很脆弱,禁不起国有股减持的冲击,即使要执行,也应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国有股减持方案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绝不能照搬西方或仿效,要慎之又慎。即使拖一定时间也不会影响改革开放,相反会促使资本市场发展符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管
2001年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年,处置了大量的违规事件,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起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但李雅芳委员提交的《加强对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的建议》提案中认为,在这一成果的基础上,应该对证券监管部门自身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是证券市场中权力最大的部门,也必然成为违规违法行为和腐败势力集中的地带。中国证券市场直到近年才逐步淡化了行政色彩,在新股发行审批下,企业能否上市的最终决策权掌握在监管部门的手上。即使在今天强化了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权限后,监管部门仍然掌握着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生死大权。在资本市场仍属于相对稀缺资源的现状下,必然会发生种种寻租现象。仅仅靠从业人员个人操守和自律,在证券市场也一样是不可能的。没有严明的法纪和严格的监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监管部门公正执法,依法治市。
加强法治建设、惩治腐败不应有禁区。迄今对证券市场的查处,除当事人外,不少涉案的中介机构、地方官员甚至地方监督机构人员也受到了查办,但几乎没有触及到更高一级的监管部门。事实上,一些上市公司得以欺诈上市后,不到一年的时间甚至半年即发现巨额亏损,一些股票炒得在庄家功成身退之后才开始查办,最后由中小投资者买单。一些机构违规事件的调查取证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凡此种种,监管部门至少有失察之责,也不能完全排除主管及主办人员黑箱操作的可能。对此不能以监管部门为理由而免责,同样应该严格调查,给广大投资者一个交代。
当前证券监管部门存在着人事上的直通车现象,越来越多的监管部门公务员经一定的缓冲期后,就被监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职务。这一现象实际上是对监督人员手中权力及相应公共关系的物化和直接“变现”。一方面扭曲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误导了监管从业人员的心理预期,有碍清廉行政、公正执法。
提案还认为,对证券监部门的监管应该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实行透明化操作,对群众投诉和案件的处理应有公开告知程序,保证投资人的知情权。
降低证券交易成本
李雅芳委员还向大会上交了《关于降低证券交易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竞争力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提案认为,我国的证券交易成本过高。
在我国,证券交易的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的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4%证券交易印花税。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成本明显偏高。
2000年,我国投资者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478亿元,加上按标准支付的佣金,年度交易成本高达900亿元,超过沪深两市净利润832亿元的总和。而美国等国家的证券交易成本相对较低,过高的交易成本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并没有好处。
首先,它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本来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就不够,而高交易成本特别是印花税,使得政府有利用证券市场“圈钱”与民争利之嫌。上市公司“圈钱”影响很坏,再来一个政府“圈钱”,投资对市场的信心势必会发生动摇。
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
其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的资本外逃。
提案认为,降低证券交易成本,对我国而言,主要是应降低交易佣金和调低税收率。而要做到这两点,关键是要处理好国家、券商和广大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直接经济回报(税收)不应成为政府的主要目标。
2000年,500亿元印花税是在70%投资者亏损的情况下征收的,这显然违背税赋公平原则。在当前仅下调佣金还不足以降低证券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政府应考虑选择适当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对我国证券交易的印花税进行调整。同时,应采取渐进改革方式对我国现存佣金制度进行改革。可考虑实行逐级递减的差别税率制等。最后,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在降低交易印花税的同时,考虑增设个人资本利得税,以改变税收结构,改善税赋不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