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美国的金融市场上,美国政府对本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都毫无例外地实行保护,对银行业的保护则最为公开和直接。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对本国金融市场的保护,在银行业表现得最为突出,限制最为严厉,对外国企业的歧视也最为明显。这一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严格实行外钞管制,为美国银行业提供货币性保护
美国政府对国内银行业的保护,首先表现在对银行实行严格的外钞管制方面。这一管制的要点,是对外汇交易和外钞交易明确加以区分,在不干涉外汇交易活动的同时,对外钞交易施行严格的管制,形成了虽无管制之名但有管制之实的外钞管制体制。
美国的外汇交易市场极为发达,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在证券公司自由开设外汇交易账户,充分运用各种外汇工具,随时从事外汇的现货交易或期货交易,不受任何干涉和限制。因为,在美国政府看来,金融市场上的外汇交易仅仅是证券交易活动的一部分,在性质上属于投资行为,而不是流通行为。外汇交易的最后结算也需要使用美元本币,所以,不具备对外汇交易加以管制的基础。
然而,只要一触及到属于货币流通领域的外币现钞,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外汇现钞领域,美国政府从四个方面入手,加以严格的控制:
(1)严格禁止外钞在境内流通。
(2)严格限制境内银行为客户开设外钞存款账户,同时也不鼓励开设外汇存款账户。
(3)境内绝大多数银行都不经营外汇业务。
(4)境内绝大多数银行都不从事外币兑换业务。小额外币兑换的大部分交易都由设在出入境口岸和中心城市的外钞兑换店承担。在一般情况下,除了旅行用小额外钞的需要,客户通常都无法在美国银行兑换大额外币现钞。
美国政府执行这样的外汇管制,有打击国际洗钱犯罪的技术性考虑。另一方面的考虑,则是在继续支持美元担负国际支付手段,增加美元的境外流通量,鼓励美元在他国法定货币化,不断强化美元地位的同时,通过外汇交易和外钞交易区别对待的政策,对外币现钞严加管制,隔绝美国与国际金融市场在流通领域的原始联系,实现对美国银行业的货币性保护。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底的阿根廷金融危机,都从反面证明了这一货币性保护政策对稳定本国银行体系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
二、严格限制外国银行进入美国,并严格限制其经营范围
美国对本国银行业的保护,更为突出的是表现在严格限制外国银行进入美国市场,并严格限制其经营范围。
美国政府对外国银行的限制政策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美国政府不仅鼓励国内的银行相互竞争,也支持国外的银行参与竞争。在大中小银行之间,国内与国外银行之间,都一度保持着相对均衡。但是,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银行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朗,外国银行在美国市场上的扩张势头不断加强,美国政府感到,外国银行的存在,已经对美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构成了直接威胁。在这一大背景之下,情况开始出现根本性的变化。
1991年,美国国会对美国原有的国际银行法IBA做了重要修改,推出了一项新法案,即外国银行监管加强法FBSEA。
根据这套法案的规定,外国银行要想得到进入美国市场的许可,就要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风险管理能力、反洗钱措施乃至母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水平等方面,统统达到美国的要求。于是,在这套苛刻的新标准面前,一大批外国银行就此出局,基本失去了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美国政府认为,仅仅大幅度提高外国银行进入美国市场的标准还远远不够,还必须同时大幅度增加外国银行进入美国之后的业务限制。于是,这套法案进一步规定,凡是在1991年以后才获准进入美国的外国银行,其银行业务必须受到四个方面的严格限制:
(1)明令禁止外国银行在境内吸收美国居民存款。
(2)明令禁止外国银行加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系统。
(3)不支持外国银行在美国当地扩充业务网络,经营零售业务。
(4)不支持外国银行收购兼并或控股美国银行。
显然,一旦套上这四个紧箍咒,有幸挤入美国市场的外国银行还没开始运气,就先被废了一半武功。就算最后能够进入美国市场,也无法与美国银行展开全面竞争。
这套法规的要害,在于通过施加种种限制,把进入美国市场的外国银行排斥在美国银行业的主流业务之外,最终失去与本地银行开展平等竞争的条件。
自这套法规付诸实施以后,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地位就不断下降。美国在国内市场上全面封杀外国银行的经营空间,与美国银行在国际市场上到处扩张的风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