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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和规范股权管理和权益分派工作,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新的方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新的权益分派方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受理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及现金红利派发业务,上证所负责受理权益分派公告及新增股份上市业务。
为确保登记数据传输的安全,自2002年4月1日起,送股及转增股本产生的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的上市日,由现行的R+1日改为R+2日,即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在股权登记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上市流通。这项规定可有效地控制数据传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对保护投资者权益起着实质性的作用。
新方法规定,权益分派申请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日或红利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公司或基金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在实施权益分派时,申请人须在公告日五个交易日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申请,或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申请获受理后,申请人须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三个交易日前向上证所申请信息披露,并提交新增流通股份上市申请。
新方法明确了申请人在实施权益分派中的法律责任,规定申请人应在申请实施权益分派前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如需委托代理发放现金红利的,须签订《委托代理发放现金红利协议书》。申请人应承诺承担因提供资料有误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此次权益分派无法实施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