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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今日起,天津市将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其中居民生活电价调整至0.41元/千瓦时。
据了解,国家从2002年2月25日起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同价后各类用户的电价水平每千瓦时为:居民生活电价0.41元,非居民照明电价0.60元,商业用电0.60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542元,大工业用电0.395元,农业生产用电0.428元。
本次调价后,天津市电力价格平均上涨了0.01元,其中城市居民用电价格上涨了0.016元。
上述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根据国家规定,天津市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范围是:电力部门直供的城市和农村各类用户(执行开发区电价的用户除外)。
据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解释,以上措施,除居民以外的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自2002年2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居民生活电价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此次变动居民用电价格,对使用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从2002年3月1日起购买的电量按同价后的价格执行;对每月入户抄表的居民用户,从2002年3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和同价后的价格收费;对双月入户抄表的居民用户,从2002年3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和同价前后的平均价格收费,自2002年4月1日起按抄见电量和同价后的价格收费。
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王剑锋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一次用电价格调整,主要是为实现天津市的“城乡同价”,从而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以往农村电价普遍高于城市,在收费上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通过农村电网改造和城乡统一用电价格,使农村居民用电达到与城市统一标准,最终实现城乡用电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