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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日前发表的最新研究报告认为,民营投资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诸多“禁区”的体制根源在于过度垄断因素。
根据《民营经济投资体制与政策环境研究》课题组发布的研究成果,目前,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和民营经济在投资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政策与体制差异,民营经济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这些产业主要分布在三个领域。
一是基础设施行业。包括基础工业中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此外还有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仓储业。基础设施领域一直是民营经济投资涉足最少、进入最为艰难、最难的扩张的产业领域,是发展民营投资进入最为不足的领域。以1998年全国各地区民间资本用于交通、城建和社会发展等基础领域的投资比重来看,北京、山东、江苏、上海、广东等14个地区民营经济的投资比重均未达到10%。基础领域成为民营经济投资遇到的最大的禁区。
二是新型服务业领域。目前,金融、保险、通讯、旅游、教育和医疗等新型服务业产业领域已经成为新的投资热点和经济增长点。据统计资料,1998年,民营经济在金融保险业、卫生体育、教育等新型服务领域的投资均接近或超过了20%。相比之下,在一般服务业领域,民营投资在建筑、房地产、批零贸易与餐饮业的比重分别达到了43%、55%和36%。
从整体上看,到现在为止,银行业、旅游业、教育和卫生等新型服务业基本上是国家控制的,民营还没有真正的在上述领域展开投资。
三是大型制造业领域。尽管民营经济在制造业领域的投资已经普遍达到了较高的程度,1999年在一般制造业增加值中,民营经济已经占有45%的份额,国有经济的增加值为31%,但是主要流向了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的传统制造业领域,如服装、食品、玩具和家具等,很少有机会进入资本技术密集型的大型制造业领域,如大型装备制造业、汽车产业、大型集成电路、民用卫星和民用飞机等。
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发布的研究报告认为,由于部门垄断的影响,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存在一系列进入壁垒。铁路、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习惯于由部属企业投资建设,形成了国道、国铁、国航、国电的部门垄断性投资观念。多年来,铁路、公路、城市交通、水电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资金筹措、施工建设到经营管理,均在部门内封闭运行,投资主体单一化使得系统外投资主体特别是非国有投资主体基本难以进入。
1997年以来,国家在基础设施部门打破垄断格局,实施对外开放的投资政策,明文允许外资可以进入铁路、公路、港口的经营建设,但是,基础领域的对内开放缺乏专门的政策法规,民营经济投资无门。
而金融、电信、教育、卫生和旅游等新型服务业历来被视为特殊的服务领域,国家与地方有关部门设置了严格的投资进入管制制度,使民营投资面临一系列壁垒。一是传统投资理论的影响。认为金融、保险、电信等领域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允许民营投资进入将会扰乱金融等市场秩序;认为教育、科学、卫生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应当与商业利益挂钩。现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就明确指出,投资教育的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拥有产权,使得民营投资难以获得合法回报。二是投资政策的影响。国家已经对外开放了金融保险投资领域,但并没有明确上述领域对内投资开放,一般民营资本要想通过国家批准进入金融业难上加难。三是投资体制的影响。金融、保险、通讯业投资由国家高度垄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集中度达80%,但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低层次金融机构发展严重不足,使得金融业市场需求十分庞大,民间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且屡禁不止。此外,一些地区没有划分出纯福利性与非福利性的投资领域,使非义务教育、非福利医疗的产业化进展缓慢。
民营投资受阻于汽车、电子、船舶等大型制造业支柱产业,则根源于集团过度垄断。有关主管部门认为,这些领域均属于规模经济领域,需要集约化经营,因此要依靠大型国有企业发展,防止民间资本搞重复建设。在投资政策上,实行严格的生产许可证等准入制度。在投资体制上,则实行高保护的投资体制。比如轿车工业定点“三大三小两微”八家轿车企业,把财力物力和人力向定点企业倾斜,并筑起高关税和配额壁垒,保障汽车垄断企业投资的垄断利润。
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据此提出的完善民营投资进入体制与政策的思路包括:
一、推进基础领域的改革开放。开放电站、供水、供气、供热等能源类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开放城市公交、道路、地方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类的建设经营;开放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植树造林、防沙治沙等环保类建设经营。
二、进一步推动高科技领域开放,让民营投资主体发挥生力军作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民营科技企业的特点,当前应引导民营经济主体投资于以下高科技领域:我国可能后来居上的,在国际上属可极热门的产业;我国与国际差距接近,且对产业技术设计具有带动作用的产业;我国已具有现实或潜在国际优势,有可能在这些优势领域形成领先或发展的领域。
三、推进传统制造业领域的改革开放。开放汽车等大型制造业领域,并且在国有资本退出领域应扩大开放。
四、推进新型服务业领域的投资开放,让民营投资主体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