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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经济和文化概念。从19世纪末开始,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就开始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国际合作,并在此基础上逐步产生了一些专门的知识产权公约组织,如1893年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合并而成的BIRPI(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成立的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这些公约组织经过多年的努力,在GATT成员体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之前,世界上已经存在近20个有关知识产权的协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罗马公约》(邻接权)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投资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来讲都有极大的发展。TRIPS以前的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的不足之处就逐步显露出来,具体表现在:《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应当加强国际保护;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没有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等等。
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美国、欧共体成员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成员纷纷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到多边谈判的议题上来。1987年10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代表提出,有关知识产权规范的谈判,不能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各项协定和世界版权协定作为惟一的基础,还应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在确立更有效而统一的原则方面达成一致。针对美国的提议,以埃及、阿根廷、印度、巴西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纷纷反对,认为应当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但经过艰苦的谈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最终达成妥协,于1993年乌拉圭回合结束时签署了于1995年1月开始正式生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
TRIPS是WTO生效的协议中最集中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一个协议,TRIPS知识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版权及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信息秘密专有权等范围。TRIPS的宗旨是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建立多边框架和规则,处理国际假冒产品贸易问题;明确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使用,一般构成侵权;承认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上的目标;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其国内实施法律和规章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的灵活性;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TRIPS最终的目的是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有利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及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多边协议,与以往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相比,TRIPS在很多方面都具有明显的进步。首先,TRIPS内容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范围比以往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的范围要广得多;其次TRIPS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性;再次,TRIPS是在美国的威胁下发展中国家做出让步的结果,较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意图,总体保护水平较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最后,为了从根本上保证TRIPS的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专门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TRIPS的实施。TRIPS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另外,TRIPS还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随着TRIPS的生效实施,国际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起来。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合作的深入开展,发展中国家正在通过种种努力使自身在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利用水准达到了TRIPS协议的水平。
应该看到,虽然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但从TRIPS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而言,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的标准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那么,到底发展中国家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距具体体现哪些方面呢?
首先,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措施还不完善。
其次,发展中国家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再次,发展中国家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个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另外,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
作为WTO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TRIPS协议的规定,但很显然,TRIPS的要求仍远高于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所能达到的水平,所以如何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是富国与穷国争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