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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遭疑违规操作
11月13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浙江省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状告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政府采购案。政府部门因政府采购而被企业告到法院,这在北京尚属首次。
益迪厂的起诉状中称,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在一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束后,没有退还益迪厂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其下属单位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属于非法。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益迪厂厂长王钢告诉记者,早在2000年7月6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在《经济日报》和《中国招投标报》上发布了《全国动物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已从中央基本建设非经营性基金、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中获得一笔拨款,用于支付“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的费用。农业部计划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项目所需要的动物疫病监测、检验、诊断及兽药残留检测等仪器设备和执法交通工具。为此,邀请合格投标人进行投标。
浙江省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看到公告后,经过开会讨论之后,决定参与投标。
根据王钢的介绍,益迪是一家集研制、开发、生产医学病理、教学生物仪器等系列产品的专业厂家,产品主要用于生物医学、教育、卫生、防疫、公安、农业、畜牧及兽医等科研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实验室,并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的新产品“冷冻切片机”在相关设计上采用纳米材料,在电源纹波、电源效率、自动控制及自动保护等诸多方面已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并拥有浙江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合格证,正符合农业部招标产品(品目2—20—2)要求。
2000年8月8日,王钢在交纳了3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后,正式参与竞标。王钢说,开标、唱标过程显示,益迪医疗设备厂的品目号2—20—2冷冻切片机标价是最低的,益迪厂中标的希望很大。于是王钢回到金华,等待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的开标结果。
花落别家王钢介绍说,2001年1月,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的专家及有关人员对益迪医疗设备厂进行了实地考察,对厂子的生产条件和产品给予了充分肯定。3月9日,应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的要求,益迪医疗设备厂与另一家企业各送三套样机,由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评标委员会委托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为此,益迪厂向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下属单位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缴纳了16160元的检测费用。
2001年5月28日,益迪医疗设备厂收到检验中心的(委字2001第018号)检验报告,称其一套样机不合格。
但是王钢却发现,这篇报告一无检测人签名盖章;二无检验具体标准依据;三无检验时间及使用的设备,这明显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检验所的基本条件》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王钢按照相关规定,在收到检测报告15日内,找到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主管招标工作的副站长,提出异议。
王钢告诉记者说:“此后的4个月内,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迟迟没有给出复核结果。在益迪厂多次催促下,直到2001年10月15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才作出了《关于对切片检测结果的说明》书面答复意见。”益迪厂同时还得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早已与浙江省另一家企业签定了合同。
王钢说,直到今天(11月13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依然没有退还益迪厂缴纳的3万元投标保证金。
律师质疑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律师告诉记者,不论是招商还是采购,凡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在我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
谷辽海分析说:“涉及到此案,整个招投标活动存在3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其一,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有效期为开标日后120天内,而至今已有14个月,400多天时间没有任何答复,这是违法的。按照法律规定,不论是否中标,均须将结果及时通知投标人,并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其二,总站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没有检测人签名盖章、没有列出具体标准和依据、没有写明检验时间及使用的设备和方法,因此,检验报告无效是显而易见的;其三,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法的有关规定,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15天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益迪厂在法定时间提出复议,4个多月才得到答复意见。显然,这是违法的。”
农业部开口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主持日常工作的周副主任接受了《财经时报》采访。周副主任说,益迪厂所指的招标采购只是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招标项目中的一个很小的子项目,由于整个项目太大,所以采购时间跨度很大。周副主任认为,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没有超出招标有效时间。
至于益迪厂缴纳投标保证金,周强调自己不是经手人,并不知道是否已经退还。由于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何站长正在陕西出差,记者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暂时也无法核实。
对于益迪厂所指的“三无”检测报告,周副主任说,给益迪厂出具的检测报告上确实没有表明益迪厂所说的三项内容。周向记者解释说,该检测报告是一式两份,除了出具给益迪厂的一份外,另一份为留在检测中心的原始记录,益迪厂所说的三项内容,原始记录上都有,按照规定,出具给益迪厂的检测报告可以不作注明。周说,他将在法庭出示具有该内容的原始报告。
周强调,在益迪厂对检测报告提出异议后的15日内,检测中心就给了益迪厂答复,并非益迪厂所说4个多月之后才给出答复。
政府采购市场庞大专家分析说,从1995年开始,我国各级政府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到现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完善政府采购的规范操作和监督机制,益迪厂状告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一案即与此有关。
专家强调说,目前,在我国正处于腐败多发期的情况下,在推行政府采购的初始阶段,确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尤为重要。实行政府采购既是消除腐败的重要措施,又容易引发集中的腐败,这是政府采购“二律悖反”的规律性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