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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就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登记审核责任制。
通知说,与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的人员要依工作程序和各自的职权对企业登记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受理人员对企业登记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签署受理意见;审查人员对企业登记材料是否符合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核准人员对受理、审查人员的意见进行复核,并在法定时间内签署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意见。受理、审查合为一个环节的,受理审查人员一并签署受理、审查意见。
通知要求,企业登记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受理、审查、核准企业登记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对登记材料不全、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不具备企业登记条件予以登记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一般工作过失,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发生工作失误,不适合在企业登记岗位工作的,要调离企业登记工作岗位;对明知不符合有关规定,仍予以登记,情节恶劣,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完)
工商所将为企业建立“经济户口”
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各工商所将在明年年底以前为属地企业建立监管档案。
据了解,这种被称为“经济户口”的监管档案包括静态管理档案和动态监管档案。静态管理档案的内容依据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以登记注册内容为主,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开业日期等基本情况。动态监管档案的内容以工商所对企业日常监管情况为主,包括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定期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检、处罚等情况。
工商总局明确工商所属地监管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决定扩大工商所对属地企业的管辖范围,并明确了工商所监管的权限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所对住所(经营场所)在本管辖区域内的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均有权进行监督管理。这其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非法人经营单位。
工商所拥有对企业监督管理的四项权限:对辖区内企业依法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权;对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询问、取证、查阅有关资料的调查权;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在报告所在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同时,直接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反映问题,并提出处理或处罚建议的建议权;在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内,有权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处罚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这份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工商所对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是否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是否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