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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于11月1日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价格举报的范围、形式、工作原则、受理机关、分工管辖,以及工作程序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价格举报件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举报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价格举报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价格举报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机关,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规定》中明确,对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的举报,参照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