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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已由国家经贸委发布实施。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表示,这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政策、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准入制度的重大措施,对确保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安全性、规范性、科学性,提高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作用。
李荣融要求各地经贸委,自2002年5月1日起,在办理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或登记备案、减免税手续时,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估以及投资项目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标底审查单位的资质。
另外,今后凡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已经具有其它领域咨询资格,过去曾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过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均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资质,方可开展相应业务。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或违规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有关部门将予以相应处理。国家经贸委则不定期地对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根据管理办法,资质申请和评审认定包括申请、初审、认定、公告等程序。其中,资质认定每年进行两次,申请单位须在每年的6月底、12月底前向初审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今年的资质申请从11月15日开始,申请期将延长至明年2月15日。
另外,取得资质等级预备证书的咨询机构,还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