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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0557)近日收到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等诉公司共4起诉讼的《民事起诉状》以及有关法院的相关《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四起诉讼的事由分别为:
1、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西城支行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在该行的贷款本金1亿元(其中到期贷款1,200万元)。
2、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分行新市区支行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及公司,请求判令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偿还该公司在该行的贷款本金4,516万元(其中到期贷款800万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中信实业银行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公司在该行的贷款本金金额9,900万元(未到期)。
4、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公司案,涉及金额9,760万元。
二、宁夏高级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银川市中级法院分别依法作出诉前保全的《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公司持有银川广夏吴都酒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股权12,314万股,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水利工程设施、固沙工程设施等,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限额人民币9,900万元),及宁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元资本金。
三、公司正积极与债权银行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