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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公司自律能力增强和市场秩序好转,我国保险监管将由目前的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国际上通行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监管过渡。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日前在此间召开的“中国的保险监管与精算实务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作此表示。他说,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保险企业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中国保险监管目前以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据了解,自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针对保险市场秩序混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粗放、内控制度严重滞后等问题,保监会把监管重点放在了对保险市场秩序的监管上:全面清理保险业务。停办了近千个未经审批或报备的地方性险种,并将险种开发权集中到了各家保险总公司;整顿保险市场秩序。财产险市场以整顿机动车辆险为主,人身险市场规范业务经营,防止误导被保险人,制止长险短做、变相洗钱、强制投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中介市场以整顿代理机构为主要内容,重新审核登记了近6万家兼业代理机构,打击地下中介活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到目前为止,共查处了58家保险分支机构和2家专业代理公司、1家外资保险中介公司,取消了5家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代理资格,撤销了4家严重违规的外资代表处,对13名保险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并取消了其中10人的保险任职资格。
吴小平说,随着保险公司自律能力的增强和市场秩序的好转,我国保险监管将逐步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监管方式过渡。他说,确保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保监会为此制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通过监测这套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和分析,依据审慎监管原则,作出是否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同时,也可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适时监测自身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保证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据悉,保监会已在今年让各保险公司试运行,以检验各项指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试运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建立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