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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浙江省消保委2014年12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该行为,并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但目前已超过7天受理期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至今未出具是否受理的答复。
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省消保委状告上海铁路局,也是目前国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丢了车票就要重新买
10日,在中消协官方网站的“消协观点”栏目上,增加了一篇新文章,标题为“中消协支持浙江省消保委提起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而在浙江省消保委主办的“浙江消费维权网”,记者也发现了同样的文章。文章中表述,“中消协支持浙江消保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就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并将浙江省消保委此举认定为,“探索运用公益诉讼这一维权方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求证,确认浙江省消保委状告铁老大的说法属实。由于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均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火车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车站方面强迫消费者补票,经过大量的调查和法律咨询,浙江省消保委认为铁路部门的这项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是在2014年12月30日,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
上海铁路局暂无回应
10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上海铁路局宣传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提及此事,他告诉记者正在哈尔滨出差,匆匆挂断了电话。随后,记者又致电上海铁路局官方客服12306,工号为1019的客服人员在“请示”后给出了回复,他们并不知道“被起诉”一事,所以无法回应。因为被告是上海铁路局,所以浙江省消保委的起诉状是交给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截至10日记者发稿时,浙江省消保委尚未收到法院立案的通知。
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主任程学林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赵公明律师认为铁路部门的规定不对等,有霸王规定之嫌。“旅客和铁路部门是一个运输合同关系,而铁路制定的规定是合同的内容,按照合同法,合同内容应该照顾双方利益,而不是只考虑降低自身的风险。”
相关12306挂失补办规定
①上车前票丢了,得先挂失再补票,到站退票。至少提前20分钟,到车站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经确认无误后,按原车票信息重新购买。到站后24小时内,凭相关证明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手续,按规定核收补票手续费。
②乘车后丢票只能另行购票。
③补票后原票找回的可退票。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在乘车站可办理退票手续;在列车上,应主动向列车长声明,获得相关凭证,但要收退票费。而旅客在到站出站后再提出的,不予退票。
④上车后丢身份证须重买票。网络订票,直接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检票乘车的,列车上因身份证丢失、无法确认车票信息的,也应先行补票。旅客补票后,又找到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旅客持相关证明到下车站退票窗口退还后补车票。
⑤车票损坏无信息,不可退改签。如票面信息无法读取,虽可根据乘客身份电脑查询信息,但不能确定乘客所持车票是否为原票。据《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