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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从2012年至今,多地保险行业协会因为自律公约构成垄断协议而受到反垄断行政处罚和调查。在保险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反垄断法适用上,保险业应否获得部分豁免权?
过度管制无益市场成长
必须承认,保险费率需要监管。市场中的价格战一般使高效率的企业得以击败对手,也使消费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遗憾的是,这种双赢局面在保险业未必能够实现。因为保险是典型的“付费换承诺”的交易,消费者购买的只是保险人赔付的承诺,至于这个承诺能否兑现,关键在于保险人能否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欲维持偿付能力,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就不能过低。但消费者决策时更多地考虑产品价格,却不可能去详细了解企业的偿付能力,若保险人为迎合消费者不顾一切地降低价格,就可能面临亏损或倒闭的命运,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问题在于,费率监管是否必须走“固定费率管制”的独木桥?是否意味着保险行业不需要竞争?实践中,保险企业对固定的费率总是阳奉阴违,保费折扣、佣金返点等违规打折现象的层出不穷,恰恰说明保险行业的竞争从未因固定费率管制而减弱。实质上,固定费率既不能有效消除恶性竞争,也不能真正保障偿付能力。
更让人纳闷的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优胜劣汰,为何那些严重亏损以至于影响到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不能退出市场,反而理直气壮地制定固定费率要求消费者买单?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以及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保障基金,在其退出市场或发生经营危机时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退出市场。而且,长期以来对保险业实行的严格行政性进入和退出限制,似乎让经营者获得了某种暗示:无论经营好坏,政府都不会让其破产;无论在市场中如何“乱来”,都不会丧失经济资格。如同足球场上的一些运动员屡屡犯规,却只给予黄牌警告而不用担心被罚出场,踢、绊摔、冲撞对方队员等违规行为必然屡禁不止,恶性竞争也将愈演愈烈。
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竞争和监管对保险业都不可或缺。但是,监管不是消除竞争,而是维护竞争秩序、保障竞争不被扭曲。如果一味地寻求反垄断豁免,对价格实施管制,对经营行为严加查察,对竞争者过于保护,保险市场将永远不可能成长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