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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天津市人社部门获悉,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本市出台《天津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本市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办法》规定,各类企业吸纳上述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最长一年,社保补贴按照本市当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2%、工伤保险补贴0.5%,最长36个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按季结算。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于季末10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据介绍,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中、小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经认定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家庭重大疾病成员和低保家庭失业人员,以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长期失业、失去双亲、残疾、复转军人、刑释解教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应届(含上年度)高校毕业生中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成员和低保家庭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