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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保监罚2013[9]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住所:西安市印花布园1号
机构负责人:严超
经查,2012年1-5月期间,你公司电销营业部成交录音中使用了“存钱”、“利滚利”、“全行业分红最高”等误导性用语,占比5.07%。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确认书、公司电话销售录音、现场检查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公司对此提出以下陈述意见:1、在告知书所述涉及的误导性用语的事实认定方面:公司对成交录音中存在个别坐席成交保单使用“存钱”的字眼,进行了补充告知,严禁再次出现;“利滚利”公司认为虽疑似涉及“利息”等禁用语句,但并非是“将保险说成储蓄,收益描述为利息”,夸大保险收益误导客户。公司认为客户不易理解条款规定的“复利计息”,故“利滚利”是向客户形象化解释什么是复利计息;“全行业分红最高”的描述公司对此予以了整改,进行了补充告知,避免销售误导;2、公司在检查后对电话销售业务进行严格整改,并对责任人员进行了内部处理。
我局认为,公司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处罚幅度适宜,不予采纳陈述申辩理由。
你公司电话销售中存在误导性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第1项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对问题电销保单进行补访,完善相关制度,加大质检监听、话术管理、法规教育等工作力度,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保险法》第162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账号:61001920900058900001),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缴纳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号码029-83500355)。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七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及个人,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