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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款保险立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存款保险立法的大方向和目标已经确定,但还需要解决几个核心问题,如存款保险的范围、存款保险的保费费率等。
存款保险立法的大方向和目标已经确定,在最后一只靴子落下之前,还需要解决如下几个核心问题:
首先是存款保险的范围。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有国家背景作支撑,四大行在金融市场上拥有更好的信用和声誉。因为不用担心会发生破产问题,四大行不太愿意参加存款保险。如果采取自愿投保方式,已经充分市场化的四大行为降低经营成本,很可能不会参加存款保险。这也是中国至今迟迟未能出台存款保险的原因之一。同时,发生倒闭破产的往往是一些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必须强制参加存款保险,才能够保护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人的利益。事实上,中小金融机构也很乐于参加存款保险,但他们由于其市场份额有限,其所缴纳的保费形成的存款保险基金并不能够有效的防范全国的金融风险。因此,中国将来的存款保险立法应该采取强制投保的方式,即所有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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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存款保险的保费费率。自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以来,世界各国广为使用的是单一费率的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的特点是按银行的风险等级确定费率,风险高的费率高,风险低的费率低。在我国,将来制定的存款保险即使投保方式是强制的,但四大行因为其风险等级较低,理论上应适用较低的费率计提标准,这也是激励四大行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途径之一。但风险差别费率同样存在新的问题:风险差别费率对存款人而言是否意味着一种风险暗示呢?一旦公众怀疑高费率的中小银行时,他们是否会将存款从费率高的银行转入费率低的银行呢?这会不会引发新的金融风险呢?现实中,四大行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在社会声誉、资产质量及管理水平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异,因此,中国在存款保险立法初始宜采用单一费率,这将有利于中小金融机构与四大行进行市场竞争。但未来差别风险费率才是中国最终的选择。
最后是存款保险制度立法的时机选择。立法是存款保险建立的重要标志。作为一项为国际社会所普遍采用的制度,存款保险的“利”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是该制度应于何时推出,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美国的存款保险建立于大萧条之后,但其他更多的国家(比如加拿大)是在其经济发展平稳期建立的。借鉴2009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共同制定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在中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我国的金融基础实施已经较为健全,我国宏观经济相对平稳,存款保险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在利率市场化已经开始的今天,每一天都是存款保险立法的适当时机,存款保险立法将为中国金融业的平稳快速发展保驾护航。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