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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个体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隐性存款保险自身缺陷非常明显。
我国一直存在着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银行类金融结构发生经营困难,央行和地方政府便承担起最后贷款人和救援者的角色,面对众多金融机构和数万亿的金融负债,央行和地方政府往往捉襟见肘,有可能迫使央行最终选择增发货币来救援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而增发货币的行为又与央行币值稳定的货币政策相冲突,加快存款保险立法可以有效地减轻央行和地方政府的压力,有效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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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成本巨大的制度。1998年春海南发展银行的存款挤提风波持续了几个月的时间,中国人民银行为此一共调拨了34亿元人民币来救助海南发展银行,但最终还是没能制止该行的破产。1998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其全部资产负债由中国工商银行(601398)(601398,股吧)接管。基于存款者对工行背后国家信用的高度信任,危机才没有继续蔓延。据央行统计,仅1997—1998年间,就关闭了1家商业银行、23家城市信用社、18家农村信用社、3家信托投资公司,这些被关闭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达1088亿元人民币,政府支付了巨大成本。
可以看出,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个体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隐性存款保险自身缺陷非常明显:第一,政府在银行退出市场时承担了高额的社会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将由每一个纳税人来承担,显失公平。第二,在最后贷款人机制下,实质上是央行为各个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全额赔付的隐性担保,这与央行的货币政策功能相冲突,而且会诱发金融机构巨大的道德风险问题。第三,现行隐性存款保险安排下,金融机构破产时只有个体存款人可以得到补偿,而其他存款人(如企业法人)很多只能自担风险,这显然很不合理。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报告》中,再次重申了尽快建立显性存款保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我国下一步加快存款保险立法指明了方向。